
诬蔑诋毁。 宋 叶绍翁 《四朝闻见录·姜夔题保母帖》:“予悲流俗相传,诬毁至宝,故不得不力辨。” 胡汉民 《<民报>之六大主义》:“嗟乎!此辈即薄志弱行,亦惟缄口待尽可耳,何取为邪説以诬毁我先民也!”
"诬毁"是汉语中一个具有负面含义的动词,指通过捏造事实或歪曲真相来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该词由"诬"(诬陷)和"毁"(毁谤)两个语素复合构成,具体释义可参考以下权威来源:
《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将其定义为"用不实之词进行诽谤",强调行为的主观恶意性。《汉语大词典》则从构词角度解析为"诬蔑诋毁",指出该行为兼具虚构不实信息和贬损人格的双重特征。
在语用层面,该词常见于法律文书及道德评判场景,例如:"通过社交媒体诬毁竞争对手"的表述,既包含信息虚构性,又体现对他人商誉的损害意图。其近义词"诽谤""污蔑"在语义强度和使用场景上存在细微差别:"诽谤"侧重传播虚假信息,"污蔑"强调人格贬损,而"诬毁"兼有二者的复合特征。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诬毁行为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该法理解释可参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
“诬毁”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可通过以下要点详细解释:
指通过捏造不实言论对他人进行诬蔑和诋毁的行为,旨在损害对方名誉或利益。例如,宋叶绍翁在《四朝闻见录》中提到“诬毁至宝”,即用虚假言辞贬损珍贵事物()。
古代文献中已有明确记载,如胡汉民在《民报》中批判“诬毁我先民”,强调对历史人物的恶意贬损()。这类用例表明,“诬毁”常用于严肃语境,如学术或道德批判。
诬毁行为可能涉及法律责任。我国法律对诬告陷害有明确规定,旨在保护公民名誉权()。但需注意,此说法来自权威性较低的来源,具体法律条款需参考官方文件。
“诬毁”强调以虚假言辞损害他人名誉,兼具语言攻击和法律风险属性。使用时需结合具体语境,避免混淆于普通批评或争议性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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