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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辭的意思、五辭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五辭的解釋

亦作“ 五詞 ”。謂訴訟時原告被告雙方的述詞。《書·呂刑》:“兩造具備,師聽五辭,五辭簡孚,正于五刑。” 孔穎達 疏:“凡斷獄者,必令囚之與證,兩皆來至,囚證具備,取其言語……乃據辭定罪,與衆獄官共聽其辭,觀其犯狀,斟酌入罪,或入墨、劓,或入宮剕。”一說,猶言五聽。 孫星衍 疏:“五辭,即五聽也。《周禮·小司寇》職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一曰辭聽,二曰色聽,三曰氣聽,四曰耳聽,五曰目聽。” 清 潘柽章 《虎林軍營唱和》:“ 吳關 一路作羈纍,棘木庭前聽五詞。”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五辭”是古代法律術語,最早見于《尚書·周書·呂刑》,指審理案件時需核實的五種供詞表述。《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訴訟中當事人陳述的五種方式”,是西周時期司法制度的重要構成。該詞在《中國曆史大辭典·法律史卷》中被解釋為:“法官通過觀察言辭、面色、呼吸、聽覺、眼神五方面判斷供詞真實性。”

其具體内容包含:

  1. 辭聽:通過當事人陳述的邏輯性判斷真僞
  2. 色聽:觀察陳述時的面部表情變化
  3. 氣聽:注意陳述過程中的呼吸頻率
  4. 耳聽:辨别對質時的聽覺反應
  5. 目聽:檢驗陳述者的眼神專注度

《周禮·秋官·小司寇》記載“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印證了這種司法鑒别體系的應用。唐代賈公彥在《周禮疏》中強調“五辭”制度體現了“明德慎罰”的司法理念,對後世證據審查制度産生深遠影響。該概念在《中國法制史》(中華書局版)中被列為早期司法鑒定的重要方法論。

網絡擴展解釋

“五辭”是一個古代法律術語,主要有以下兩層含義:

  1. 基本定義
    指訴訟過程中原告與被告雙方的陳述或供詞。這一概念源自《尚書·呂刑》的記載:“兩造具備,師聽五辭,五辭簡孚,正于五刑。” 其中“兩造”即原告和被告,“師”指法官,要求審判時雙方到場陳述,法官通過分析雙方的言辭來判定罪責。

  2. 擴展解釋
    部分學者(如孫星衍)認為“五辭”與“五聽”相關聯,即《周禮》中提到的五種審案觀察法:辭聽(言辭邏輯)、色聽(面部表情)、氣聽(呼吸狀态)、耳聽(反應能力)、目聽(眼神變化)。這種解釋将“五辭”從單純的陳述擴展為綜合判斷當事人心理狀态的方法。

補充說明:

以上内容綜合了《尚書》原文、漢代注疏及後世考據,如需深入研究可查閱《呂刑》《周禮》等文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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