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佛教語。永存。《法華經》卷一:“是法住法位,世間相常住。” 唐 玄奘 《大唐西域記·蘇跋陀羅窣堵波》:“勿謂如來畢竟寂滅,法身常住。” 宋 陳善 《扪虱新話·孔子說與楞嚴經合》:“汝此肉身,為同金剛,常住不朽,為復變壞。”
(2).法無生滅變遷稱作常住。 南朝 梁 沉約 《謝齊竟陵王示華嚴璎珞啟》:“法身與金剛齊固,常住與至理俱存。”《南齊書·顧歡傳》:“此非所歸,歸在常住。”
(3).僧、道稱寺舍、田地、什物等為常住物,簡稱常住。《雲笈七籤》卷一二二:“道士用常住物如子孫用父母物耳,何罪之有?” 唐 馮翊 《桂苑叢談·太尉朱崖辯獄》:“太尉 朱崖 出鎮 浙 右,有 甘露 知主事者訴交代得常住什物,被前主事隱用。”《水浒傳》第六回:“隻因是十方常住,被一個雲遊和尚引着一個道人來此住持,把常住有的沒的都毀壞了。” 清 錢謙益 《揚州石塔寺複雷塘田記》:“近寺有雷塘田一千二百五十五畝,寺僧開墾作常住田。”
(4).道觀中的主事者。《雲笈七籤》卷一二二:“尊師令其家各備香油為之焚香……常住亦為辦齋食供養。”
“常住”一詞的含義需結合佛教術語和現代漢語用法分層次解釋,具體如下:
永恒存在
佛教中指超越生滅、恒常不變的法性或真理。如《法華經》提到“世間相常住”,強調佛法本質的永恒性。
寺院財産與場所
特指僧團共有的固定資産,包括房舍、田地等不可分割的物資(稱為“常住常住”),僅限同一道場僧衆使用。後來直接代指出家人居住的寺院。
長期居住狀态
指個人在某一地點持續居住,通常與戶籍關聯。例如法律條文規定“公民應在經常居住地登記為常住人口”。
社會學概念
包含情感歸屬感,如“家鄉是心靈的常住地”。
提示:若需了解佛教經典中的具體引用(如《長阿含經》相關内容),可查閱、9的原始文獻。法律定義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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