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佛教语。永存。《法华经》卷一:“是法住法位,世间相常住。” 唐 玄奘 《大唐西域记·苏跋陀罗窣堵波》:“勿谓如来毕竟寂灭,法身常住。” 宋 陈善 《扪虱新话·孔子说与楞严经合》:“汝此肉身,为同金刚,常住不朽,为復变坏。”
(2).法无生灭变迁称作常住。 南朝 梁 沉约 《谢齐竟陵王示华严璎珞启》:“法身与金刚齐固,常住与至理俱存。”《南齐书·顾欢传》:“此非所归,归在常住。”
(3).僧、道称寺舍、田地、什物等为常住物,简称常住。《云笈七籤》卷一二二:“道士用常住物如子孙用父母物耳,何罪之有?” 唐 冯翊 《桂苑丛谈·太尉朱崖辩狱》:“太尉 朱崖 出镇 浙 右,有 甘露 知主事者诉交代得常住什物,被前主事隐用。”《水浒传》第六回:“只因是十方常住,被一个云游和尚引着一个道人来此住持,把常住有的没的都毁坏了。” 清 钱谦益 《扬州石塔寺复雷塘田记》:“近寺有雷塘田一千二百五十五亩,寺僧开垦作常住田。”
(4).道观中的主事者。《云笈七籤》卷一二二:“尊师令其家各备香油为之焚香……常住亦为办斋食供养。”
“常住”的汉语词典释义
一、基本含义:长期居住;固定不变
指人或事物在某一地点长期停留、固定存在。
二、佛教术语:寺院资产与僧侣身份
在佛教语境中,“常住”具有特殊含义:
三、法律与户籍概念:常住人口
在行政与法律领域,“常住”指在某一地区持续居住达到法定时间(通常为半年以上),并作为户籍或登记管理对象的人口。
总结
“常住”的核心语义围绕“长期固定”展开,具体含义需结合语境:日常指持续居住,佛教中特指寺产与定居僧侣,法律上则用于界定人口管理范畴。其释义在权威汉语工具书及专业领域文献中均有明确记载。
主要参考来源:
“常住”一词的含义需结合佛教术语和现代汉语用法分层次解释,具体如下:
永恒存在
佛教中指超越生灭、恒常不变的法性或真理。如《法华经》提到“世间相常住”,强调佛法本质的永恒性。
寺院财产与场所
特指僧团共有的固定资产,包括房舍、田地等不可分割的物资(称为“常住常住”),仅限同一道场僧众使用。后来直接代指出家人居住的寺院。
长期居住状态
指个人在某一地点持续居住,通常与户籍关联。例如法律条文规定“公民应在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常住人口”。
社会学概念
包含情感归属感,如“家乡是心灵的常住地”。
提示:若需了解佛教经典中的具体引用(如《长阿含经》相关内容),可查阅、9的原始文献。法律定义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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