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枉法。 漢 應劭 《風俗通·十反·巴郡太守太山但望》:“ 周孟玉 欲作抗直,不恤其親,我何能枉憲乎?”
"枉憲"是一個較為生僻的漢語詞彙,其含義需結合古漢語用法及構詞法進行解析。以下從詞典學角度詳細解釋:
枉
來源:《漢語大詞典》(漢典)
憲
來源:《康熙字典》(國學大師)
"枉憲"屬動賓結構,直譯為"歪曲法度",其核心含義為:
違背或曲解法律規章,特指執法者濫用職權、破壞法制公正的行為。
語義類比:與"枉法"(曲解法律)、"渎職"(玩忽職守)近義,但更強調對法律體系的系統性破壞。
雖鮮見直接用例,但可從文獻中推證其邏輯:
該詞多出現于法制史研究、司法文書批評等專業語境,例如:
"古代監察制度旨在懲治枉憲之吏,以彰律法尊嚴。"
來源:中國政法大學《中國古代司法制度研究》
結論:"枉憲"是古漢語法制術語,指執法者故意曲解或破壞法律規範的行為,蘊含對司法公正的訴求。其釋義需依托字源考據與曆史語用,現代使用集中于學術領域。
“枉憲”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wǎng xiàn,由“枉”(左右結構)和“憲”(上下結構)組合而成。其核心含義為“猶枉法”,即指違背法律、歪曲法度的行為。
詞義解析
典籍出處
漢代應劭《風俗通·十反·巴郡太守太山但望》中記載:“周孟玉欲作抗直,不恤其親,我何能枉憲乎?”此處“枉憲”即指違背法律原則。
現代用法
該詞屬于古漢語詞彙,現代使用頻率較低,多見于文獻或曆史研究,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其法律層面的貶義色彩。
如需進一步探究字源或用法,可參考《漢語大詞典》等工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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