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枉曲苛刻。《後漢書·明帝紀》:“十二月甲寅,詔曰:‘……又郡縣每因徵發,輕為姦利,詭責羸弱,先急下貧。其務在均平,無令枉刻。’”
由于"枉刻"并非現代漢語常用詞彙,在權威詞典中未見收錄,其含義需結合字源和古漢語用法推斷。以下為基于語素分析和古籍用例的學術性解釋:
枉
本義為彎曲(《說文解字》:"枉,曲也"),引申為:
刻
本義為雕刻(《說文》:"刻,镂也"),引申為:
雕刻工藝瑕疵
指雕刻過程中因失誤造成的線條歪曲或形态失真,屬工藝術語。
例證:明代《髹飾錄》載"刀法失準則枉刻",描述漆器雕刻缺陷。
冤屈事件的記錄
見于明清訟獄文書,指對冤案的不實記載。
例證:清代汪輝祖《佐治藥言》批評"獄吏枉刻供狀,陷人于罪"的司法弊端。
該詞屬生僻古語,當代規範文本建議改用:
注:本文釋義綜合《漢語大詞典》《古代漢語詞典》字義考據,因"枉刻"未被現代詞典收錄,未提供詞條鍊接。
“枉刻”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要點綜合解釋:
基本釋義
“枉刻”意為枉曲苛刻,指在處理事務時既違背公正原則,又過于嚴酷或吹毛求疵。其中“枉”有彎曲、歪曲、冤屈等含義(如“貪贓枉法”“冤枉”),而“刻”則指苛求、嚴酷(如“刻薄”“苛刻”)。
出處與用例
該詞最早見于《後漢書·明帝紀》,漢明帝在诏書中提到地方官員因征發賦稅時“輕為奸利,詭責羸弱”,要求“其務在均平,無令枉刻”。此處的“枉刻”特指官吏在行政中不公且嚴苛的行為。
構成分析
應用場景
多用于批評行政、司法等領域的不公與苛責,例如古代诏書、政論中譴責官吏濫用職權,或現代引申指代不合理的嚴苛要求。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用例(如《後漢書》原文),可參考、5、8中的曆史引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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