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辜而被囚禁。《元典章·刑部十六·違枉》:“ 婺州路 阿老瓦丁 被刼, 蘭溪縣 尉涉疑捉拿 包捨 等二十一名,枉禁身死,後獲正賊真贓。”
“枉禁”為古漢語法律術語,指官吏濫用職權、違法拘禁的行為,包含兩層核心含義:
一、基本釋義 “枉”指違背法理、歪曲事實,“禁”即拘押限制人身自由。該詞最早見于《唐律疏議》卷二十八,特指司法官員未依法定程式擅自羁押無辜者,如《漢語大詞典》記載:“謂違法拘禁。”
二、法律内涵 根據《宋刑統·斷獄律》記載,枉禁行為包括三種情形:1. 無确鑿證據羁押嫌疑人;2. 超期羁押未決犯;3. 對已繳納保釋金者仍繼續拘禁。《中國法制史考據》指出,明清兩代将枉禁納入“渎職罪”範疇,官吏需承擔笞刑至流放的刑責。
三、語源演變 《說文解字注》釋“枉”為“曲木”,引申為行事不公;“禁”甲骨文象形為“械具鎖人”,《古代法律術語考釋》考證其法律化過程始于秦漢捕亡律,至唐代形成固定術語。
“枉禁”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方面解釋:
1. 基本含義
“枉禁”指無辜者被囚禁或關押,即因錯誤或冤屈而遭受監禁。該詞強調司法或執法過程中的不公正行為。
2. 出處與例證
該詞最早見于元代法律文獻《元典章·刑部十六·違枉》,其中記載了婺州路阿老瓦丁被劫一案,蘭溪縣尉因懷疑而抓捕包捨等21人,導緻其“枉禁身死”,後真兇落網。這一案例反映了古代司法實踐中因誤判造成的冤獄現象。
3. 字義拆分
4. 使用注意
該詞屬于古漢語詞彙,現代漢語中較少使用,多出現在曆史文獻或法律文本中。需注意與“冤獄”“誣陷”等近義詞的語境差異。
若需進一步了解古代司法制度或相關案例,可參考《元典章》等文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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