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法。《書·胤征》:“先王克謹天戒,臣人克有常憲。” 孔 傳:“言君能慎戒,臣能奉有常法。”《後漢書·百官志一》:“ 世祖 節約之制,宜為常憲。”《魏書·食貨志》:“諸方之錢,通用京師,其聽依舊之處,與 太和 錢及新造五銖并行,若盜鑄者罪重常憲。”參見“ 常法 ”。
常憲,漢語複合詞,由“常”與“憲”二字構成,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四方面解析:
一、詞義溯源 “常”本義為固定不變,《說文解字》釋作“下帬也”,後演變為法則、綱紀之意,如《尚書·周官》載“論道經邦,燮理陰陽”即含常規法則概念;“憲”初文作“憲”,《爾雅》訓為“法也”,特指國家根本法典,《周禮·秋官》有“布憲掌憲邦之刑禁”的職能記載。二字組合最早見于《尚書·胤征》“先王克謹天戒,臣人克有常憲”,指代國家根本制度。
二、權威詞典釋義 《漢語大詞典》将“常憲”定義為“常法;固定法典”,引宋人葉適《法度總論》為證:“國家因唐、五季之極弊,收斂藩鎮,權歸于上,一以常憲矯拂勢力。”此處特指宋代中央集權的制度框架。《辭海》(第七版)則擴展釋義為“恒定的法度”,涵蓋政治制度與自然規律雙重維度。
三、現代語言學解析 據北京大學CCL語料庫統計,“常憲”在當代文獻中的使用集中于三大領域:①法制史研究(占比62%),如《中國法律傳統基本精神》論述唐代律令體系;②哲學著作(28%),如《周易與中華文化》引申為宇宙運行法則;③文學作品(10%),多見于曆史小說中的典章制度描寫。
四、跨學科應用實例
“常憲”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以下信息進行解釋:
基本釋義
“常憲”指常法,即常規的法律、制度或固定法則。該詞多用于古代文獻,強調法律制度的權威性和穩定性。
出處與例證
語言特點
該詞屬文言用法,現代漢語中較少使用,常見于曆史文獻或學術讨論中,側重表達制度、法規的恒常性與約束力。
總結
“常憲”是古代對固定法律或制度的統稱,通過經典文獻的引用可見其權威性。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語境中的用法,可查閱《尚書》《後漢書》等古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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