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ave an affair] 指已婚男女在外面的不正當的男女關系
指丈夫或妻子在外面不正當的男女關系。亦指與丈夫或妻子有不正當男女關系的人。 清 紀昀 《閱微草堂筆記·灤陽消夏錄六》:“婦故妒悍,以為夫有外遇也;憤不可忍,遽以擔痛擊。” 清 和邦額 《夜譚隨錄·白萍》:“新婦失所懽,不能無外遇。” 茅盾 《水藻行》:“在他看來,一個等于病廢的男人的老婆有了外遇,和這女人的有沒有良心,完全是兩件事。”
外遇是漢語中描述婚姻關系外不正當情感關系的專有名詞,其核心含義指已婚者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發生情感或性關系的越軌行為。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外遇”被定義為“夫妻中一方與第三者發生的不正當男女關系”,強調對婚姻契約的違背。
從詞源學角度分析,“外”表示“超出範圍”,“遇”指“相遇、交往”,組合後特指婚姻界限外的親密接觸。該詞最早可追溯至明清小說,多用于批判違反倫理綱常的行為。
在法律層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2條将“外遇”納入違背夫妻忠實義務的範疇,規定受害方可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權利。社會心理學研究則指出,外遇行為常伴隨家庭信任破裂、子女心理創傷等連鎖反應,需通過心理咨詢或道德約束幹預。
引用來源:
“外遇”指已婚者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超出正常友誼的關系,通常涉及情感或身體層面的越界行為。以下是綜合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核心含義
外遇是婚姻關系中一方與非配偶的第三方産生不正當關系的行為,常被稱為“婚外情”或“出軌”。英文對應詞為“extramarital affair”,源自拉丁語“adulterium”(有損名譽之意)。
詞源與構成
行為外遇
社會學及法律層面通常認為需存在實際性接觸,才構成外遇。例如,已婚者與第三者發生自願性行為即屬于此類。
精神外遇
僅有思想或情感上的不忠(如長期暧昧、隱瞞伴侶的親密聯繫),而無身體接觸的情況,可視為精神層面的外遇。
外遇常導緻家庭關系破裂、情感創傷,甚至引發法律糾紛。例如,藝人孫興因外遇導緻婚姻危機,家庭長期處于分居狀态。
如需進一步了解相關法律後果或心理疏導建議,可參考具體案例或專業機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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