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猶徒流。處以徒刑或流刑。 晉 葛洪 《抱樸子·用刑》:“及於犯罪,上不足以至死,則其下唯有徒謫鞭杖,或遇赦令,則身無損。”
(2).指被處徒、流刑的罪犯。《魏書·太組紀》:“置山東諸冶,發州郡徒謫造兵甲。”
徒谪(tú zhé)是漢語古語詞彙,其含義可從字源和用法兩方面解析:
一、字義解析
徒
《說文解字》釋為“步行也”,後引申為“役使”“刑罰”。在刑罰語境中,“徒”特指服勞役的刑徒,如《漢書·刑法志》載:“隸臣妾滿三歲為司寇,司寇二歲免為庶人。”
谪
《說文解字》釋為“罰也”,指因罪貶斥流放。如《史記·秦始皇本紀》中“谪治獄吏不直者,築長城及南越地”。
二、複合詞義
“徒谪”指古代将罪犯流放至邊遠地區并強制服勞役的刑罰,常見于秦漢律令。例如《史記·陳涉世家》記載:“發闾左適戍漁陽”,其中“適戍”即“谪戍”,與“徒谪”含義相通,均含流放與勞役雙重懲罰性質。
三、文獻例證
《漢書·食貨志》提及“徒谪”用于鎮壓叛亂後的處置:“徙谪實邊,以禦匈奴”,說明其兼具懲戒與戍邊的政治功能。此用法亦見于《後漢書》對東漢流刑的記載。
參考資料
“徒谪”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需結合權威來源綜合分析:
刑罰類型
指古代兩種刑罰的合稱:
受刑者代稱
也可指代被判處徒、流刑的罪犯。如《魏書·太祖紀》記載“發州郡徒谪造兵甲”,意為征調此類罪犯制造兵器。
建議參考權威典籍(如《抱樸子》《魏書》)或專業詞典(漢典)進一步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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