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掉刑具。謂免罪獲釋。 清 紀昀 《閱微草堂筆記·如是我聞三》:“使君切齒之仇,縱容脫械,仍縱橫於人世,君感乎?怨乎?”
“脫械”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指解除刑具,特指犯人被除去身上的枷鎖等束縛器具。以下從詞典釋義、曆史背景及象征意義三方面詳細闡釋:
字面含義
“脫”意為解除、卸下;“械”指古代拘束犯人手腳的刑具(如枷、鎖、鐐铐等)。合稱“脫械”即解除刑具的動作或狀态。
來源:《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第6卷第123頁“脫械”詞條。
法律語境
在古代司法制度中,“脫械”标志着犯人結束服刑或獲得赦免,是刑罰終止的象征。例如《漢書·刑法志》記載:“赦令下,罪人脫械。”
來源:《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第1542頁“械”字釋義及引例。
刑具種類
古代刑具分為“木械”(如枷、杻)與“鐵械”(如鎖鍊、鐐铐)。重犯需同時佩戴多種刑具,“脫械”需經官府正式程式方可執行。
來源:《中國法制史》(中華書局)第三章“刑罰制度”。
脫械程式
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來源:《曆代刑法考》(沈家本著)卷四“刑具考”。
重獲自由
“脫械”引申為擺脫束縛、重獲新生。如白居易詩雲:“脫械歸田畝,始知天地寬。”
來源:《全唐詩》卷四百三十二。
文學隱喻
明清小說常以“脫械”喻指脫離困境,如《醒世恒言》中“囹圄脫械,如鳥出籠”。
來源:《中國文學意象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第五章“刑罰意象”。
關于“脫械”一詞的詳細解釋如下:
基本含義
“脫械”指去掉刑具,表示犯人被免罪或釋放。該詞屬于古代司法術語,常見于文言文語境。例如《閱微草堂筆記》中描述仇人被“縱容脫械”,即指其被解除刑具、恢複自由。
單字解析
文獻用例
清代紀昀在《閱微草堂筆記·如是我聞三》中寫道:“使君切齒之仇,縱容脫械”,通過反問句式表達對罪人獲釋的質疑,側面印證該詞與古代司法審判的關聯性。
使用場景
主要用于描述古代司法體系中解除犯人刑具、赦免罪責的行為,屬于曆史性詞彙,現代漢語中極少使用。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籍中的具體用例,可參考《閱微草堂筆記》等清代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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