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除去門籍。謂辭官。 明 何景明 《七述》:“ 脫簪子 為舍人,病弗能朝謁,脫籍納組,買車以還。”
(2).注銷服役名籍。 明 沉榜 《宛署雜記·力役》:“吾故土尚未脫籍,固自有丁差在焉。”舊時妓女,列名樂籍,如從良嫁人或不再為妓,經官府批準,除去樂籍,亦有此稱。 宋 秦醇 《譚意歌傳》:“ 意 入籍驅使迎候之列有年矣,不敢告勞。今幸遇公。倘得脫籍為良人箕帚之役,雖死必謝。” 明 陳霆 《兩山墨談》卷五:“ 同甫 遊 台州 ,嘗狎籍妓,意将納之,囑 唐 脫籍。”《廿載繁華夢》第十九回:“他從前在這裡一間娼寮,叫什麼 錦繡堂 ,喚做 桂妹 的,他本意要隨姓 張 的脫籍。”
脫籍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和法律含義的詞彙,其核心指脫離某種官方登記的身份或戶籍束縛。以下從權威辭書與曆史文獻角度分層次闡釋:
脫籍(tuō jí)由“脫”(脫離、擺脫)與“籍”(名冊、戶籍)構成,字面意為從官方登記的名冊中除名。在古代社會,“籍”是身份管理與賦役制度的核心載體,脫籍即意味着個體或群體法律身份的變更。
權威釋義:
《漢語大詞典》定義:“脫離某種名籍。古代指妓女從樂籍中除名,也指奴仆放免為民。” (來源:《漢語大詞典》第6卷,第1413頁)
唐宋至明清時期,樂戶、官妓等群體被編入“樂籍”,屬賤民階層。脫籍指通過官方程式(如贖身、特赦)脫離樂籍,恢複平民身份。
例證:明代《醒世恒言》載:“若得官人肯出贖身之資,妾便可脫籍從良。” (來源:馮夢龍《醒世恒言·賣油郎獨占花魁》)
文獻依據:《明史·食貨志》載:“匠戶脫籍,許其自由營生。”(來源:《明史》卷八十二)
當代語境中,“脫籍”引申為擺脫某種束縛性身份或體系,如:
邢鐵《中國古代戶籍制度研究》指出,脫籍是古代等級制度下身份流動的重要途徑,需經官府嚴格審批(來源:邢鐵《中國古代戶籍制度研究》,商務印書館,2017年)。
經君健《清代社會的賤民等級》詳述樂戶、丐戶等群體通過脫籍實現階層躍遷的案例(來源:經君健《清代社會的賤民等級》,中華書局,2009年)。
結語
“脫籍”一詞承載了中國古代戶籍制度與身份管理的深刻烙印,其釋義需結合具體曆史語境。從樂妓贖身到匠戶解縛,再到現代比喻用法,均體現身份解放的核心内涵。
“脫籍”是一個曆史性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下有所差異,主要包含以下兩類解釋:
辭去官職
指官員主動除去官籍(門籍),即辭官。例如明代何景明《七述》提到“脫籍納組,買車以還”,描述了官員卸任後的歸隱生活。
注銷服役名籍
多指脫離官府登記的特殊身份,常見于兩類情況:
部分現代解釋将其引申為“脫離原屬組織或群體”(如),但這一用法較少見于傳統文獻,可能是基于字面的擴展理解。
如需進一步考證具體曆史案例,可參考《譚意歌傳》《宛署雜記》等古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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