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表示懲戒。 明 葉盛 《水東日記·奏黜寺丞馮必政》:“ 南京 寺丞 馮必政 邪妄,進身不繇其道,當黜以示懲。”
示懲是漢語中一個具有警示與懲戒雙重含義的複合詞,主要用于書面語或正式語境。其核心含義為通過懲罰某人或某事,向公衆展示警戒,以達到制止效仿、整肅規範的目的。以下從權威辭書角度進行詳細解析:
基本釋義
“示懲”指公開施行懲罰以儆效尤,強調懲罰的公開性與警示性。例如《漢語大詞典》解釋為:“表示懲罰,以警其餘。”(來源:《漢語大詞典》第7卷,上海辭書出版社,1997年,第546頁)
構詞與語義側重
二者結合,突出以公開懲戒實現社會規訓的功能,如《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指出:“通過懲罰來示警。”(來源:商務印書館,2016年,第1180頁)
曆史文獻中的運用
《明史·刑法志》載:“戮其首惡,以示懲創。” 此處指通過嚴懲首犯警示他人。
清代黃六鴻《福惠全書·刑名部》強調:“示懲一而儆百”,說明以小懲達到大衆震懾的效果。
近現代規範表述
在司法與行政語境中,“示懲”常用于強調懲罰的示範意義,如:“依法嚴懲,以示懲戒。”(來源:《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
詞語 | 核心差異 | 示例 |
---|---|---|
示懲 | 側重公開懲戒以警示他人 | “公開審判以示懲效。” |
懲罰 | 泛指一切處罰行為,無警示強調 | “違反規則将受懲罰。” |
懲戒 | 含教育矯正目的,不必然公開 | “懲戒是為促其改正。” |
“示懲”是漢語中兼具懲戒性與警示性的正式用語,其權威釋義與曆史用例均指向通過公開懲罰實現社會規訓的核心功能,常見于法律、文史及行政管理領域。
“示懲”是一個漢語詞語,其核心含義是通過公開或明确的懲戒行為達到警示他人、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以下是詳細解釋:
該詞多用于書面語境,強調通過懲罰行為傳遞警示意義,常見于法律、曆史文獻或社會評論中。
如需更多例句或曆史用例,可參考中的具體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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