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875-1963)愛國民主人士,法學家。浙江嘉興人。畢業于日本法政大學。曾參加辛亥革命、二次革命、護法運動。1933年參加中國民權保障同盟。1935年發起成立上海文化界救國會。次年11月與*********、李公樸等七人被國6*民6*黨政府逮捕,時稱七君子事件。抗戰爆發後獲釋。1941年參加組織中國民主同盟。1948年在香港主持民盟一屆************,聲明堅決與中國共6*産6*黨合作。建國後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全國******副主席、民盟中央主席。
關注詞典網微信公衆號:詞典網,回複:沈鈞儒漢語 快速查詢。
沈鈞儒(1875年1月2日-1963年6月11日),字秉甫,號衡山,是中國近現代著名法學家、政治家和社會活動家。從漢語文化角度解析,“沈”為姓氏,源于姬姓,屬中華傳統姓氏譜系;“鈞”字本義為古代重量單位(三十斤為一鈞),引申為權威、公正之意;“儒”指儒家學派,象征其學術修養與道德追求,契合其畢生倡導的法治精神與人文關懷。
作為清末進士出身的法政先驅,沈鈞儒早年留學日本研習法律,歸國後投身立憲運動與司法改革,主張“以法治國”。1936年因組織“全國各界救國聯合會”呼籲抗日,與鄒韬奮等六人并稱“七君子”,成為民主運動标志性人物。1941年參與創建中國民主政團同盟(後改稱中國民主同盟),推動多黨合作政治協商制度。
在法學領域,沈鈞儒主持編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大綱(草案)》,奠定新中國法治基礎,其“法律須合于國情,司法須獨立行使”理念被收錄于《二十世紀中國法學名家文庫》。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他出任首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确立“審判獨立”“法律平等”原則,相關論述見于《沈鈞儒法學文集》(法律出版社,1994年)。
曆史評價中,沈鈞儒被譽為“民主法治的旗幟”,《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稱其“将傳統儒家仁政思想與現代法治觀念相融合,開創中國法治現代化新路徑”。
關于“沈鈞儒”的解釋需要從人物背景和語言文化兩個角度分析:
沈鈞儒(1875-1963)是中國近代著名愛國民主人士、法學家、政治活動家,主要貢獻包括:
政治與法律成就:
抗日救亡運動:
民主政治活動:
部分詞典(如)将“沈鈞儒”解釋為成語,形容“才學品德出衆”,但這可能與曆史人物的卓越貢獻相關。需注意:
沈鈞儒是中國近代民主革命和法治建設的重要推動者,其生平體現了知識分子的愛國情懷與社會擔當。若需了解更詳細年表或事件,可參考權威曆史文獻或、5、7等來源。
蚫螺報時薜戶駁複蠶寶寶稱聲疵咎麤濁蹈水滴滴敦信奉公如法楓子覆庇富愈圪彈共栖旱路浩露皓溔隳突家俱奬谕緊迫舊相識靠己狼吞老貨淚目麗牲流駛柳芽蘆牌眠食鳴琴而治末用配載飄泊拼盤剖愛坵墟人工喉認養史筆釋神爽豁樹嫡暑吏屬僚絲路隨摺湠漫韬光斂迹桃枝竹天真爛熳聽覽童子鷄翁仲相共邪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