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中樞各省的文書。 宋 曾敏行 《獨醒雜志》卷六:“其登科時年甚少,復中法科,繼聞以法科進者不大拜,悔之,不受省劄。” 宋 周密 《齊東野語·趙伯美》:“省劄既下, 吳農丞 辨析狀雲:‘ 革 弟 蒙 ,分符罔功,以病丐祠。增秩改麾,既被繳駁,聖恩寬大,遂畀祠廪。’”
省劄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的公文術語,主要指古代中國由中央行政機構(如中書省、尚書省)下發至地方官府或官員的正式文書。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合義:“省劄”即由中央省部籤發的下行公文。
用于傳達朝廷政令、官員任免、賦稅調度等事務。如《宋史·職官志》載,中書省“凡命令之體有七”,省劄屬正式下行文書,需加蓋官印 。
具備強制執行力,地方官府須依劄行事。明代《六科條例》規定,地方官接收省劄後需“立簿登記,定期覆奏”,違者究責 。
通常包含發劄機構、事由、執行要求、日期及籤押。南宋《慶元條法事類》明确要求省劄“事大者用黃紙,小事白紙,皆朱書‘省劄’字” 。
文書類型 | 發文主體 | 性質 | 使用場景 |
---|---|---|---|
省劄 | 中書省/尚書省 | 下行指令 | 中央至地方政令 |
奏劄 | 地方官員 | 上行呈報 | 地方奏請中央 |
堂劄 | 宰相私署 | 非正式指令 | 臨時事務傳達 |
元代後因行政機構變革,“省劄”逐漸被“堂劄”“部劄”等取代。清代《樞垣記略》載:“前明舊制有省劄,國朝惟用題本、奏本。”至明清時期,該術語隨三省制消亡而退出實用領域。
參考資料(基于權威辭書及古籍)
“省劄”是古代中國由中央官署(如中書省、門下省等)籤發的官方文書,多用于傳達政令或指示。具體解釋如下:
詞義構成
功能與用途
省劄是中央官署行使行政權力的重要載體,常見于唐宋至元代,内容可能包括:
曆史背景
元代中書省權力擴大,地方設“行中書省”(簡稱“行省”),其籤發的文書也稱為省劄,成為地方行政的重要依據,奠定了後世省級行政區劃的基礎。
提示:若需具體朝代案例或文獻出處,可進一步查閱《唐六典》《元史·百官志》等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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