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查;審察。 宋 範鎮 《東齋記事·錢若水》:“具上,州官審覆,無反異,皆以為得實。” 宋 嶽飛 《奏襄陽府路差補職官措置事宜狀》:“欲乞令逐一開具元管并後來歸業人戶單甲姓名、所住鄉村、開墾過田土頃畝帳。狀申本司,審覆詣實申奏。”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起贓》:“若係鄰封,隻宜寫書密問……斷不可本案之外,又添枝蔓,附入申文,在本地自取駁查,在鄰封緻貽審覆,未免歸咎所申,切須詳慎。”
“審覆”是漢語中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為“反複審查核實”,強調通過多角度、多層次的檢驗确保結論的嚴謹性。該詞由“審”(審查、詳究)與“覆”(覆蓋、重複)組合而成,常用于法律、學術或行政等需要高度嚴謹性的領域。例如在司法判決中,需對案件證據進行多次“審覆”以避免疏漏。
從詞義演變看,“審覆”可追溯至古代公文中“覆核”的用法,如清代《欽定大清會典》記載刑部需對案件“再三審覆”。現代語境中,該詞延伸至科研論文的同行評審流程,體現對研究數據的系統性驗證。
參考文獻:
“審覆”是一個漢語複合詞,由“審”和“覆”組成,主要用于古代公文或司法場景,表示詳細審查、反複核實的過程。以下是詳細解釋:
核心詞義
“審覆”意為審查、審察,強調對事務或案件進行系統性、多層次的核查。例如宋代範鎮記載的“州官審覆,無反異,皆以為得實”,即指官員對案件進行複核确認無誤。
曆史用例
單字解析
語境與演變
該詞多見于宋明時期的公文,現代漢語中已較少使用,但“審核”“複審”等衍生詞仍保留其核心含義。
“審覆”是古代對事務或案件進行系統性核查的專用詞,兼具行政與司法屬性,強調嚴謹性與多層級驗證。可通過《東齋記事》等古籍進一步了解具體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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