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判;裁决。 清 俞樾 《茶香室续钞·正音书院》:“其敷奏对扬仍有不可通晓王语,则赴任他省,又安能宣读训諭,审断词讼。” 郑观应 《盛世危言·日报上》:“如谓当道挟恨,审断不公,准其登报以告天下。”
审断是汉语中一个具有明确法律属性的复合动词,其核心含义指司法主体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決的行为过程。该词由"审"(审查、审理)和"断"(决断、判定)两个语素构成,形成递进式语义结构。
在司法实践中,审断特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通过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环节,最终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这一概念可追溯至《唐律疏议》"凡断狱,皆须依所告状鞫之"的司法原则,强调审理与判决的不可分割性。
现代法律语境下,审断包含三个递进层次:①证据材料的系统性审查,要求"察其情实"(《清会典·刑部》);②法律关系的逻辑推演,需符合"情法两尽"的衡平原则;③裁判结论的权威宣告,体现"一断于法"的法治精神。该词在《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中被规范定义为:"审理并判决案件"。
近义词"审判"更侧重程序性特征,而"审断"则突出司法主体的决断职能。在传统司法文书中,该词常见于判牍类文献,如《樊山判牍》中"经本县再三审断,始得实情"的记载,体现其作为司法终结程序的专业属性。当代法律体系仍保留这一术语的规范使用,特指法官行使审判权的完整过程。
参考来源:
“审断”是一个汉语词汇,主要用于法律或官方语境,以下是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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