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口稅。封建時代政府向成年男子征收的一種賦稅。此制自 漢 始,曆代相沿,稱名各異,賦額不一。 宋 沿之,稱身丁錢或丁錢。 宋 李心傳 《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財賦二·身丁錢》:“身丁錢者,東南 淮 、 浙 、 湖 、 廣 等路皆有之。自 馬氏 據 湖 南,始取 永道 郴州 桂陽軍 茶陵縣 民丁錢絹米麥。” 宋 陸遊 《豐年行》:“縣前歸來傳好語,黃紙續放身丁錢。” 範文瀾 蔡美彪 等《中國通史》第四篇第一章第一節:“﹝ 宋 朝﹞二十至六十的男子,都要交納身丁錢(或米、絹)。”
身丁錢是中國古代社會長期存在的一種人口稅制,其核心含義是指官府按戶或按成年男丁征收的定額賦稅。該稅種起源于五代十國時期,宋代成為主要征收形式,《宋史·食貨志》記載"凡歲賦,谷以石計,錢以缗計,帛以匹計,丁口之賦皆計錢"。其征收标準在不同朝代有所演變:初期多按戶征收,後逐漸轉變為按15至60歲男性勞動力計征,部分時期甚至出現"女口半之"的特殊情況。
這項稅制的存續時間跨越多個朝代,直到清雍正年間推行"攤丁入畝"政策後才被廢止。值得注意的是,身丁錢常與徭役制度相捆綁,《文獻通考》中"身丁錢者,男子成丁則輸之"的記載,印證了其作為勞動力貨币化征收的本質特征。現代學者通過出土文獻發現,南宋時期兩浙路的身丁錢年額高達每丁300文,成為加重農民負擔的重要因素。
從語言學角度考察,"身"指代個體人身,"丁"特指成年男子,二字組合精準概括了該稅種的征收對象特征。相關研究可見于中華書局《中國古代賦稅史》及《漢語曆史大詞典》"丁稅"詞條,這些權威典籍系統梳理了身丁錢在中國賦稅體系中的曆史定位。
“身丁錢”是中國古代針對成年男子征收的一種人口稅,其含義和曆史沿革如下:
身丁錢是封建政府向達到服役年齡的成年男子(通常為20-21歲至60歲)征收的賦稅,屬于“丁稅”的一種形式。宋代文獻中常以“身丁錢”或“丁錢”代稱。
宋真宗大中祥符四年(1011年)曾推行減免政策,但實際執行中仍存在強制征收現象。陸遊詩中“黃紙續放身丁錢”即反映官方文書與地方執行的矛盾。
身丁錢體現了古代“人頭稅”制度的特點,反映了國家對勞動力控制的強化。其征收差異也揭示了宋代區域經濟不平衡的現狀。
參考資料:以上解釋綜合自漢典、宋代史籍記載、地方稅制研究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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