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意剪裁。《明詩紀事己籤·李攀龍》引 明 馮時可 《元成選集》:“然興寄劣於氣格,神裁遜於軌鞅,能軼近以比古,不能捨舊以即新。”
神裁(shén cái)指古代社會通過超自然力量裁決是非、定罪量刑的審判方式,又稱“神明裁判”或“神判”。其核心在于借助神靈的意志解決人力難以判斷的糾紛或罪行,常見于早期法律體系不完善的階段。以下是詳細解析:
“神”指神靈、超自然存在,“裁”意為裁決、判斷。合稱即表示由神明充當裁判者,通過特定儀式展現“天意”以定奪争議結果。這種方式建立在古人普遍信仰神靈能洞察一切、公正無私的觀念基礎上。《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舊時指通過神靈意旨來裁決疑難案件或争執的方法。”
神裁廣泛存在于各民族早期曆史中,尤其在成文法尚未成熟或社會權威不足時盛行。中國古代的“獬豸決獄”(傳說神獸獬豸能辨曲直)和“盟詛”(對神起誓)均屬神裁範疇。其文化根源可追溯至原始宗教中的巫術信仰,認為神靈能幹預人間事務并維護秩序 。
如“撈沸湯”:令當事人徒手撈取沸水中的物件,以手部是否燙傷判定有罪(如西周時期的“湯镬”);“捧熾鐵”:手持燒紅的鐵器行走,憑傷痕判斷說謊者。此類形式依賴肉體對傷害的反應,被視為神靈施加的懲罰 。
要求當事人對神靈起誓,若違背誓言則願受神罰(如《周禮》記載的“盟詛”制度)。此方式依賴對神靈報複的恐懼心理約束行為 。
通過占卜、抽籤或觀察動物行為(如獬豸觸不直者)獲取神意。商代甲骨蔔辭中即有通過占卜決定刑罰的記錄 。
隨着成文法發展(如《唐律疏議》确立完備證據制度),神裁因缺乏客觀性逐漸被司法實踐淘汰,但部分儀式殘留于民間習俗中。其曆史意義在于:
參考文獻來源:
“神裁”是一個多義詞,其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主要分為以下兩類:
指根據主觀意圖對内容或形式進行靈活處理,強調不拘泥于固定格式。
出處:明代馮時可《元成選集》評價李攀龍詩歌時提到“神裁遜於軌鞅”,即認為其詩歌在結構上未能突破傳統框架。
使用場景:多用于文學批評,形容創作者在構思或剪裁内容時的獨特視角。
指通過超自然力量裁決人間是非的古老習俗,常見于部落或早期社會。
表現形式:
“神裁”既可指文學創作中的主觀剪裁,也可指依賴超自然力量的神判習俗。需根據上下文區分具體含義。若需進一步了解神判的具體案例,可參考曆史或人類學相關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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