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傳訊。 南朝 梁 任昉 《奏彈劉整》:“婢 采音 舉手查 範 臂,求攝檢,如訴狀。輒攝 整 亡父舊使奴 海蛤 到臺辯問。”
“攝檢”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及用法可歸納如下:
指傳訊、拘捕審問的行為,常見于古代司法文書。該詞由“攝”(拘捕)和“檢”(查驗)組合而成,強調通過官方程式對涉案人員進行調查。
最早見于南朝梁代任昉的《奏彈劉整》:
“婢采音舉手查範臂,求攝檢,如訴狀。辄攝整亡父舊使奴海蛤到台辯問。”
(意為:婢女采音舉手指認範某手臂傷痕,請求官府傳訊,隨後将劉整亡父舊仆海蛤拘至公堂審問。)
該詞屬于古漢語司法術語,現代漢語中已極少使用,僅見于曆史文獻或相關研究。
攝檢是一個由兩個漢字組成的詞,包括"攝"和"檢"。"攝"的部首是手,筆畫數為7;"檢"的部首是木,筆畫數為11。
攝檢這個詞的來源較為簡潔明了。其中,“攝”字源于“職業”一詞。“檢”字源于“檢查”一詞,對聯結為節育檢查、計劃生育檢查的通稱。
在繁體字中,“攝”字保留了原有的形态,而将“檢”字中的“木”換成了“木”字的繁體形式“艹”,變為“檢”。
古時候,“攝”字的寫法與現代相同,而“檢”字的寫法較為不同。古代的寫法中,“檢”字的上部是“木”,下部是“人”,兩者結合形成“柬”字。
1. 醫生建議每年進行一次攝檢,以确保身體健康。
2. 專家團隊将對這個項目進行攝檢,以确保質量符合标準。
攝影、攝像、攝影師、攝像機、攝取、攝食等。
檢查、審查、查驗、考察等。
放任、放松、忽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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