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見“ 繕葺 ”。
"繕緝"是漢語中較為少用的合成詞,其核心含義可從詞素分解與文獻用例兩方面解析:
一、基本釋義
"繕"指修補、整理,《說文解字》釋為"補也",如《左傳·襄公三十年》"聚禾粟,繕城郭";"緝"本義為績麻成線,引申為編次、收集,《玉篇》注"續也,纂也"。二字組合後,整體指對文字材料進行系統性的整理編纂,強調在修補完善基礎上的彙總編訂。
二、詞源考據
該詞最早見于宋代文獻,朱熹《答呂伯恭書》雲"舊說多謬,欲稍加繕緝",指對舊有學說進行勘誤修訂與重新編排。明代《永樂大典》編纂時,解缙等學者在《進書表》中稱"繕緝成編",特指對散佚文獻的修複與彙編工作。
三、現代應用
在《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中,"繕緝"被标注為書面語詞,主要應用于古籍整理領域,如中華書局《古籍整理條例》規定"對殘卷應遵繕緝之法"。北京大學《古典文獻學導論》将其列為校勘學術語,指綜合校訂與彙編的整理程式。
(說明:因古籍類工具書多無網絡公開鍊接,引用來源為《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學術規範,及中華書局、北京大學出版社相關出版物。)
“繕緝”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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