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又稱“善後大借款”。袁世凱為消滅南方革命勢力所訂的外債合同。1913年袁以辦理“善後”為名,派人同五國銀行團非法籤訂。借款總額為二千五百萬英鎊,四十七年償清,本息共計六千七百餘萬英鎊。以鹽稅、海關稅等作抵押,規定鹽稅征收由外國人協管,從此鹽稅被外人控制。
善後借款合同指為解決突發事件遺留問題而籤訂的專項借貸協議。其中“善後”意為事後妥善處理遺留問題,“借款合同”指約定資金借貸條款的法律文件。該詞特指1913年中華民國北洋政府為解決辛亥革命後財政危機,與英、法、德、俄、日五國銀行團籤訂的《中國政府善後借款合同》。
締約背景
1912年清朝覆滅後,新政權面臨財政癱瘓、各省稅款截留、外債償還壓力等問題。為維持政府運轉及裁撤軍隊,袁世凱政府以鹽稅擔保,向國際銀行團籌措資金。來源:國家圖書館《民國財政史料》
核心條款
經濟主權争議
合同将鹽稅管理權移交銀行團,削弱中國財政自主權。據上海地方志辦公室檔案,1913年鹽稅收入的90%被直接劃扣償還本息。
政治博弈工具
借款被用于鎮壓“二次革命”,引發孫中山等革命黨人強烈反對。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中華民國史》
在當代漢語中,“善後借款”可泛指為處理災害、事故等突發事件後果所籤訂的專項貸款合同,但其核心仍保留“事後補救性資金借貸”的語義特征。來源:《現代漢語法律詞典》2023版
注:本文定義綜合曆史文獻與現代語義規範,關鍵史實援引國家級檔案機構公開史料。
善後借款合同是中華民國初期袁世凱政府于1913年與五國銀行團籤訂的一項重大外債協議,具有特殊曆史背景和政治目的。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善後借款合同又稱“善後大借款”,是袁世凱為鞏固政權、鎮壓革命勢力而籤訂的非法外債合同。其名義上以“善後改革”為由,實際用于軍事鎮壓和財政控制。
該合同被視為袁世凱出賣國家主權的行為,不僅加重了財政負擔,還使中國進一步陷入半殖民地化。其條款嚴苛、利息高昂,被稱為“飲鸩止渴”的借款。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層面的借款合同定義,可參考《民法典》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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