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ommercial treaty] 國家、地區間訂立的相互通商的條約或備忘錄
(1).國家之間締結的通商條約。
(2).商量約定。 郭孝成 《江蘇光複紀事》第一節:“先期與巡警商團及學界等,商約周妥。”
商約(shāng yuē)是現代漢語中具有特定法律與商業内涵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指國家或地區間為規範經貿關系而締結的雙邊或多邊條約,内容涵蓋關稅減免、貿易規則、投資保護等。例如《中英續議通商行船條約》即屬典型商約。
商約屬于國際條約範疇,需經締約國立法機構批準生效,具有強制約束力。《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其需符合主權平等原則。
19世紀至20世紀初,西方列強常通過“不平等商約”迫使清朝開放通商口岸(如《南京條約》),當代商約則強調互惠互利,如《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系協定》(RCEP)。
現代商約多體現為自由貿易協定(FTA),例如中國-東盟自貿區協定通過減免關稅促進區域供應鍊整合,世界貿易組織(WTO)規則體系亦屬多邊商約框架。
實例說明:2020年《中歐全面投資協定》約定雙向市場準入條款,體現了商約平衡投資者權益與市場公平的核心功能。
權威參考來源:
“商約”一詞主要有以下兩層含義,綜合多個權威來源解釋如下:
1. 通商條約或備忘錄
指國家、地區之間為規範貿易關系而締結的正式協議,涉及關稅、貿易規則等内容。例如《江蘇光複紀事》中提到的曆史案例,即通過商約協調多方利益。
2. 商量約定
表示雙方或多方通過協商達成一緻。如郭孝成在文獻中提到的“先期與巡警商團及學界等,商約周妥”,即通過商議确定具體安排。
“商約”的英文對應詞為“commercial treaty”(),其核心是保障雙方權益的契約精神。需注意,該詞在曆史文獻中常作為“通商條約”的簡稱使用,而現代語境下亦可泛指商業協議。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可參考中提到的清代與英國籤訂的印藏商約等曆史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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