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所發行的股票經全國性證券管理機構批準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我國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的條件有:股票經*********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向社會公開發行;股本總額不少于5000萬元;開業在三年以上并連續盈利;按股本總額向社會公開其發行股份的比例;申請時的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等。
"上市公司"是漢語經濟領域中具有特定法律含義的專業術語,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經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後,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該定義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法律地位
公司必須完成股份制改造,達到《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盈利能力等标準。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披露數據,截至2025年6月底我國境内上市公司總數達5,328家。
公開交易屬性
公司股票需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接受《證券法》約束。以上交所為例,上市企業須每季度披露財務報告,重大事項需通過指定媒體公示。
監管體系
上市公司受證監會、交易所雙層監管,需遵循《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要求。2024年修訂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明确規定,企業須在年度報告中披露控股股東關聯交易等18類事項。
該術語與"非上市公衆公司"存在本質區别,後者雖可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但缺乏公開交易流動性。國務院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強調,上市公司應發揮"國民經濟主力軍"作用,通過規範運作提升資源配置效率。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依法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是綜合法律定義、特征及相關監管要求的詳細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上市公司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且其股票需經國務院或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在證券交易所(如上交所、深交所)上市交易。與非上市公司(如有限責任公司或未上市的股份公司)的核心區别在于其股票的公開流通性。
組織形式
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認購股份為限承擔責任。
上市條件
需滿足法定标準,例如:
交易場所
股票需在證券交易所(如上海、深圳、香港或紐約交易所)公開交易,接受交易所規則約束。
義務
權利
上市公司需遵守《公司法》《證券法》及交易所規則(如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接受證監會和交易所的雙重監管。未履行義務可能面臨退市風險或法律追責。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上市流程或案例,可參考《證券法》或相關交易所的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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