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所發行的股票經全國性證券管理機構批準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我國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的條件有:股票經*********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向社會公開發行;股本總額不少于5000萬元;開業在三年以上并連續盈利;按股本總額向社會公開其發行股份的比例;申請時的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等。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依法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是綜合法律定義、特征及相關監管要求的詳細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上市公司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且其股票需經國務院或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在證券交易所(如上交所、深交所)上市交易。與非上市公司(如有限責任公司或未上市的股份公司)的核心區别在于其股票的公開流通性。
組織形式
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認購股份為限承擔責任。
上市條件
需滿足法定标準,例如:
交易場所
股票需在證券交易所(如上海、深圳、香港或紐約交易所)公開交易,接受交易所規則約束。
義務
權利
上市公司需遵守《公司法》《證券法》及交易所規則(如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接受證監會和交易所的雙重監管。未履行義務可能面臨退市風險或法律追責。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上市流程或案例,可參考《證券法》或相關交易所的官方文件。
上市公司是指在證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并可以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
“上市公司”的拆分部首是“一”和“口”,總計4個筆畫。
“上市公司”一詞來源于金融市場的術語,特指已完成上市程式并能夠在公開市場上流通交易的公司。
在繁體字中,“上市公司”可以寫作「上市公司」。
在古代漢字的寫法中,可能會使用不同的形式來表示“上市公司”。
1. 這家上市公司的股價一直保持穩定的上升趨勢。
2. 隨着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希望能夠成為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
股票上市公司
非上市公司、私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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