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七回:“會審官因為他告的是個道臺,又且事隔多年,便批駁了不準。又到上海道處上控。” 沙汀 《淘金記》二五:“好在中央也搬到 四川 來了,就在 重慶 ,要告上控也不費事。”
上控是漢語中具有法律程式屬性的專業術語,指向上級司法機關或行政機構提出申訴或控告的行為。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層次:
詞義解析
根據《漢語大詞典》,“上”指層級中的上級機構,“控”即控告、申訴,合指通過法定程式将案件提交更高層級審理。該詞源可追溯至清代司法制度,體現傳統中國“逐級審轉複核”的訴訟特征。
法律程式特征
《法學大辭典》定義其為“當事人不服下級判決時,依程式請求上級重新審理的訴訟行為”,強調其具有糾正錯判、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功能。典型應用場景包括民事案件上訴、行政訴訟複議等司法活動。
曆史用例
《中國司法制度史》記載,清代“上控”程式包含“府控”“道控”“院控”三級遞進機制,當事人可依次向知府、道台、巡撫衙門逐級申訴,但須以書面“呈詞”形式提交。
現代應用範疇
《現代法律用語詞典》指出,該詞在當代法律體系中仍被沿用,特指行政訴訟中的行政複議程式,以及刑事訴訟中的二審上訴程式,體現司法救濟權的法律實踐。
“上控”是一個漢語詞彙,通常指向上級司法機關提出申訴或控告,具體含義和用法如下:
上控(拼音:shàng kòng)指在法律糾紛或案件中,當事人對下級機關的判決不滿時,向上級機關提出申訴或控告的行為。該詞多見于近代文獻或曆史語境,現代法律術語中多使用“上訴”替代。
法律場景:舊時司法體系中,百姓對地方官員的裁決不服,可逐級“上控”至更高官府(如州府、京城)。
例:《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七回:“會審官因為他告的是個道臺,又且事隔多年,便批駁了不準。又到上海道處上控。”
沙汀《淘金記》二五:“要告上控也不費事。”
現代延伸:偶爾用于比喻對不公現象的申訴,但已非正式法律術語。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曆史制度,可參考《中國法制史》相關文獻或司法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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