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喪的期限。《易·繫辭下》:“喪期無數。”《晉書·武帝紀》:“臣聞上古喪期無數,後世乃有年月之漸。” 唐 韓愈 《順宗實錄一》:“自 漢 以來,喪期之數,以日易月。”
喪期是漢語中表示服喪期限的專用詞彙,由“喪”和“期”組合而成。根據《現代漢語詞典》,“喪”指與死亡相關的哀悼儀式,“期”則指規定的時間範圍。該詞在傳統文化和法律語境中具有雙重含義:
禮儀規範層面 《禮記·喪服小記》記載,古代喪期依據血緣親疏分為五等,最長者為父母守孝三年,最短三月。此制度體現了儒家“慎終追遠”的倫理觀,成為東亞喪葬文化的重要組成。
現代法律層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3條明确規定,繼承權糾紛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該期限在民間常被稱為“法律喪期”,與傳統文化形成呼應。
民俗演變維度 民俗學者在《中國喪葬制度史》中指出,當代城市喪期普遍縮短至3-7日,農村地區仍保留“頭七”“百日”等階段性祭奠,反映傳統禮制在現代社會的適應性調整。
跨文化對比角度 牛津大學出版社《東亞文化比較》研究顯示,相較于日本普遍49日喪期、韓國三年守孝遺存,中國現代喪期呈現地域化、個性化特征,形成獨特的文化漸變譜系。
“喪期”指服喪的期限,是中國古代禮儀制度中的重要概念,不同曆史時期和文化背景中存在差異。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詳細解釋:
“喪期”即服喪的期限,源于傳統喪葬禮儀,表示親屬為逝者守孝的時間長度。例如《晉書》提到“上古喪期無數”,說明早期服喪時間未嚴格規定,後世逐漸形成規範。
古代制度
文化差異
現代喪期更趨靈活,主要取決于:
如需更具體的曆史制度或跨文化對比,可進一步查閱《禮記》或宗教禮儀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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