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的意思、三案的詳細解釋
三案的解釋
指 明 宮庭中發生于 神宗 萬曆四十三年的梃擊案、 光宗 泰昌 元年的紅丸案和 熹宗 天啟 初的移宮案。當時奸黨首領 魏忠賢 借此為名,編《三朝要典》一書,以誣陷東林黨人,成為 明 代曆史上著名的三大案。《明史·光宗紀贊》:“ 光宗 潛德久彰,海内屬望,而嗣服一月,天不假年,措施未展,三案構争,黨禍益熾,可哀也夫。”
詞語分解
- 三的解釋 三 ā 數名,二加一(在鈔票和單據上常用大寫“叁”代):三維空間。三部曲。三國(中國朝代名)。 表示多次或多數:三思而行。三緘其口。 筆畫數:; 部首:一; 筆順編號:
- 案的解釋 案 à 長形的桌子或架起來代替桌子用的長木闆:案子。案闆。書案。條案。拍案而起。 提出計劃、方法和建議的文件或記錄:檔案。備案。議案。提案。方案。有案可查。案卷。案牍。 事件,特指涉及法律問題的事件:
專業解析
“三案”的漢語詞典釋義與曆史背景
“三案”是中國明末宮廷政治鬥争中的三大著名事件合稱,具體指梃擊案、紅丸案、移宮案。這三案發生在明神宗萬曆朝末期至明熹宗天啟初年(約1615年—1620年),是晚明政治史的關鍵節點,集中反映了皇權繼承危機、後宮幹政、官僚黨争(尤其是東林黨與閹黨的對立)等複雜矛盾,對明朝後期的政治走向産生了深遠影響。
1. 梃擊案(萬曆四十三年,1615年)
- 釋義: 指一名叫張差的男子手持木棍闖入太子朱常洛居住的慈慶宮,擊傷守門太監,意圖行刺太子的事件。
- 經過與影響: 案件審理過程中,牽涉到萬曆帝寵妃鄭貴妃及其家族。盡管最終以張差為“瘋癫”之人結案,處死張差及相關太監,但朝野普遍懷疑此案是鄭貴妃為使其子福王朱常洵(萬曆寵妃鄭貴妃所生)取代太子朱常洛(長子,但不受萬曆喜愛)而策劃的陰謀。此案加劇了皇帝與朝臣、太子與福王支持者之間的矛盾,成為黨争的重要導火索之一。
2. 紅丸案(泰昌元年,1620年)
- 釋義: 指明光宗朱常洛(即原太子)即位僅一月後,因患病服用了鴻胪寺丞李可灼進獻的兩顆紅色藥丸(即“紅丸”)後,隨即暴斃的事件。
- 經過與影響: 光宗登基後不久即病重,内侍崔文升進瀉藥導緻病情加重,後李可灼進紅丸。首顆服下後光宗感覺稍好,再服第二顆後即駕崩。此案引發朝野巨大震動,懷疑是鄭貴妃指使崔、李二人謀害皇帝,以圖繼續影響朝政或為其子福王謀利。圍繞此案的追責與争論異常激烈,進一步激化了東林黨與其他派系(後多依附魏忠賢)的黨争。
3. 移宮案(泰昌元年至天啟初年,1620年—1621年)
- 釋義: 指光宗朱常洛駕崩後,其寵妃李選侍(西李)占據皇帝居住的乾清宮,拒絕遷出,意圖挾持年幼的新帝朱由校(熹宗,天啟帝)以把持朝政,後在大臣(主要是東林黨人)的強谏下被迫移居他宮的事件。
- 經過與影響: 李選侍在光宗生前即受寵,光宗死後,她與心腹太監魏忠賢(一說此時尚未完全得勢)占據乾清宮,扣留太子朱由校。以楊漣、左光鬥為首的東林黨大臣力主太子應立即登基,并迫使李選侍移出象征皇權的乾清宮。此案确立了東林黨人在天啟初年的主導地位,但也埋下了日後魏忠賢殘酷報複東林黨的禍根。
“三案”的曆史意義:
“三案”并非孤立事件,而是緊密相連,深刻揭示了明末統治集團内部的腐朽與混亂。它們成為東林黨人抨擊時政、宣揚道德理想的重要依據,同時也被對立勢力(如後來的閹黨)利用作為打擊東林黨的口實。魏忠賢專權時期,編纂《三朝要典》,将三案定性為東林黨人“誣蔑皇祖(神宗)、逼死聖母(指移宮案中的李選侍,被尊為康妃)、有負先帝(光宗)”的罪行,對東林黨人進行了殘酷迫害。因此,“三案”被視為明朝加速衰亡的重要标志之一。
參考資料來源:
-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 (2016).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北京:商務印書館. (權威詞典定義基礎)
- 孟森. (2006). 明史講義. 北京:中華書局. (對三案曆史背景、經過及影響的經典學術論述)
- 樊樹志. (2003). 晚明史(1573-1644年). 上海:複旦大學出版社. (詳細分析三案與晚明政治生态、黨争的關系)
網絡擴展解釋
“三案”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主要含義,具體如下:
一、曆史事件:明代宮廷三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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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指明神宗至熹宗年間引發朝野争議的三起宮廷案件,包括:
- 梃擊案(1615年):有人持木棍闖入太子宮殿行刺,引發黨派鬥争。
- 紅丸案(1620年):明光宗服食“紅丸”後暴斃,死因成謎。
- 移宮案(1621年):熹宗繼位後妃嫔霸占乾清宮,大臣逼其遷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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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
魏忠賢借此編撰《三朝要典》誣陷東林黨人,激化明末黨争,加速明朝衰亡(《明史》記載)。
二、司法術語:現代審判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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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指法院工作人員在審判執行中的三類違法行為:
- 關系案:因親友、同事等關系幹預案件。
- 人情案:因私人人情往來影響公正裁決。
- 金錢案:收受錢物後偏袒行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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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
破壞司法獨立性和公信力,損害法律尊嚴,被列為法院系統重點防治問題。
需根據具體語境區分:曆史“三案”反映明代政治鬥争,司法“三案”則是現代法治反腐焦點。如需更深入分析某一類,可提供具體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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