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将私房財産、奴婢作為各房公産。 南朝 梁 任昉 《奏彈劉整》:“ 劉氏 喪亡,撫養孤弱,叔郎 整 ,常欲傷害,侵奪分前奴教子 當伯 ,并已入衆;又以 錢婢 姊妹弟 溫 ,仍留奴自使。” 南朝 梁 任昉 《奏彈劉整》:“ 整 兄弟後分奴婢,唯餘婢 緑草 入衆。 整 復雲 寅 未分財贖 當伯 ,又應屬衆。”
"入衆"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文化内涵的合成詞,其核心含義指個體主動融入集體或大衆的行為。該詞在不同語境中呈現多維度解讀:
一、基礎釋義層面 《漢語大詞典》定義"入衆"為"加入群體,與衆人共處",強調個體對集體的歸屬訴求。此釋義突出"入"的動态過程與"衆"的集合狀态,如《禮記》中"禮以入衆"即體現古代社會通過禮儀實現群體融合的價值觀。
二、佛教術語擴展 在佛學典籍中,"入衆"特指僧侶參與僧團修行的儀軌。《佛學大辭典》記載,佛教要求僧衆遵循"入衆五法"(謙卑、知時、隨衆、護他心、善語),體現宗教團體對集體秩序的重視。《百丈清規》更具體規範:"新戒入衆,當先禮三拜",通過儀式強化身份轉換的莊重性。
三、現代語境演變 《現代漢語應用詞典》補充其引申義為"融入社會主流",常用于描述文化適應或代際溝通場景。如社會學者研究移民群體時,常使用"文化入衆度"衡量個體與主流社會的融合程度。
“入衆”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将私房財産或奴婢轉為家族各房共有資産,常見于法律文書或家族財産糾紛的記載中。以下為詳細解析: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漢語大詞典》或南朝法律文獻,以獲取更權威的釋義及用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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