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財貨;財物。《周禮·天官·大宰》:“以九賦斂財賄。” 鄭玄 注:“財,泉穀也。” 宋 邵伯溫 《聞見前錄》卷一:“禦史中丞 馬德驤 劾奏 普 強占市人第宅,聚斂財賄。” 清 魏源 《默觚下·治篇三》:“未嘗如 狄 之入 衛 ,財賄牲畜蕩然一空焉。”
(2).指俸祿。 唐 韓愈 《進學解》:“商財賄之有無,計班資之崇卑。”
"財賄"是漢語中的合成詞,其核心含義可從字源和文獻用例兩個層面解析:
一、字義構成
"財"指金錢、物資的總稱,《說文解字》釋為"人所寶也"(《說文解字》卷六);"賄"本義指財物,《周禮·天官·大宰》鄭玄注:"布帛曰賄"。《漢語大詞典》将二字合訓為"財物"(《漢語大詞典》第10冊),特指具有流通價值的資産。
二、文獻應用特征
該詞在典籍中呈現雙重語義指向:
三、現代語義演變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界定為書面語詞彙,多用于法律文書和曆史文獻,指代通過合法或非法途徑獲取的金錢財物。在司法語境中常與"賄賂"構成近義關聯,但"財賄"更側重物質實體,"賄賂"強調行為過程。
(本文釋義綜合參考《漢語大詞典》《說文解字注》《周禮注疏》等權威辭書,例證源自《十三經注疏》及曆代典章文獻)
“財賄”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cái huì,主要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財貨、財物
指具體的金錢或物質財富,常見于古代文獻。例如《周禮·天官·大宰》中提到“以九賦斂財賄”,鄭玄注“財,泉谷也”,意為通過賦稅征收財物。
俸祿
指官員或職位的收入、待遇。唐代韓愈在《進學解》中寫道:“商財賄之有無,計班資之崇卑”,即讨論俸祿多寡與職位高低的關系。
部分現代釋義(如)将“財賄”解釋為“用金錢財物行賄”,強調以利益謀取私利的行為。這一含義可能是對古代詞義的引申,但需注意:
建議需要深入考證時,可查閱《漢語大詞典》或權威古籍注解以獲取更精準的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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