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pawn]∶為迫使對方履行諾言或接受某項條件而拘留的人
他必須把他的母親、妻子和兒子留下來作為人質
(2) [hostage]∶通常指被交給另一方的人,以作為對交付人或交付機構的良好意圖的保證
(1).人的實體。 南朝 梁 範缜 《神滅論》:“人之質非木質也,木之質非人質也。”
(2).指人的體魄。 宋 孫光憲 《北夢瑣言》卷四:“ 唐 襄州 趙康凝 令公,世勳嗣襲,人質甚偉。”《宋史·世家傳四·南漢劉氏》:“有 餘延業 者,人質麼麼。” 清 顧炎武 《萊州》詩:“山形當鬥入,人質并魁梧。”
(3).被對方拘留作為抵押的人。多用以迫使對方履行諾言,或向對方有所要挾。 ********* 《一八七一年的巴黎“康妙恩”》:“他們向 介爾士 提出以在‘康妙恩’手下的一切的人質換回 蔔郎魁氏 。” 陳白塵 《大風歌》第四幕:“太後謀害 齊 王未成,便留他在朝,作為人質。”
“人質”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法律和社會含義的複合詞,由“人”與“質”組合構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被一方扣留或劫持,用以迫使對方履行承諾或接受條件的個人”[來源: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詞典》]。從構詞法分析,“質”在此處取“抵押品”的古義,可追溯至《左傳》記載的“周鄭交質”事件,指諸侯國間互派宗室成員作為履行盟約的擔保。
在當代語境中,人質概念包含三個核心要素:一是非自願被控制狀态,二是作為談判籌碼的功能性,三是涉及第三方權益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9條,劫持人質行為構成“綁架罪”,司法機關在案件處理中會重點考量人質生命安全與犯罪中止可能性[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從語用學角度看,“人質”一詞常見于反恐、刑事案件及國際關系領域。《漢語大詞典》(修訂版)特别指出該詞的隱喻用法,如“時間人質”“情感人質”等引申表達,指代被強制束縛的抽象事物[來源:上海辭書出版社《漢語大詞典》]。這種語義擴展體現了漢語詞彙在現代化進程中的動态發展。
人質(hostage)指被一方強制拘留,用以迫使另一方履行承諾或接受條件的個體。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人質通常指被扣押者,其生命或安全作為談判籌碼,以威脅對方滿足特定要求。這一概念涵蓋戰争、犯罪、政治談判等多種場景。
在哲學領域,南朝範缜《神滅論》曾用“人質”指代人的實體,與“木之質”對比,探讨物質與精神的關系。
人質的核心功能是通過控制個體生命來施加壓力,其應用從古代政治手段發展為現代犯罪及反恐議題,國際社會已通過法律框架加以約束。
按章傍費卑賤崩阤鼻疽逼削超着屮茅乘黃朱铛油陳丘跐住電掃吊場釣橋滴答頂戴東方東勝煤田短兵接戰幡棨番書煩重風光月霽風器腹民改救歌兒海田嗃嗃紅牙謊勢诨經家誡戢翮救難解危塊聚斂藏列氏溫标冒姓謬誕木牒牛錄苤藍瓶子乞乞縮縮人情揉砑繠宮失匕屍解數黃道黑暑期嘶叫韬翰天各一方韋昌輝五圻廨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