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身權利是指自然人與生俱來或依法享有的,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為核心的非財産性民事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非法剝奪或限制公民身體自由,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诽謗和誣告陷害(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從法律屬性分析,人身權利包含兩個維度:
法律實踐中的保護措施表現為:禁止非法拘禁、非法搜查身體;禁止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貶損他人名譽;禁止擅自使用他人肖像;醫療機構不得洩露患者隱私等具體規範(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庫)。這種權利體系既體現對個體生存尊嚴的維護,也構成現代法治社會公民權利保障的基石。
人身權利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與人身直接相關且不直接涉及經濟内容的權益,屬于基本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以下是詳細解釋:
人身權利指與人身不可分割、無直接財産屬性的權利,其核心在于保障個體的人格尊嚴與自由。這類權利具有非經濟性和專屬性,即不可轉讓或繼承。
人格權
身份權
基于特定身份關系産生,如親權、配偶權、親屬權等。
當人身權受侵害時,公民可依法請求司法救濟。例如,《民法典》明确規定了生命權、隱私權等具體保護條款。
人身權利是維護個體獨立性與尊嚴的基礎,其範圍廣泛且受法律嚴格保護。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民法典》或相關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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