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ppoint and remove (or dismiss)] 任用或免去職務
人事任免
任命和免職。《************共和國憲法》(1978年3月5日全國人大):“第二十五條:全國************大會常務*********行使下列職權……(七)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和最高人民*********副檢察長。”
任免是現代漢語中表示人事管理行為的複合動詞,指對職務的任命和免去,常見于行政、法律及組織管理領域。其核心含義如下: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任免"指"任命和免去(職務)",即依法或依規賦予或解除某人特定職位權力的行政行為。該詞由"任"(任用)與"免"(解除)兩個反義語素構成,體現職務管理的雙向性。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商務印書館,2016:1095.
ISBN鍊接:978-7-100-12450-8
《漢語大詞典》指出,"任免"在古代文獻中已有類似用法,如宋代《續資治通鑒長編》載"官吏任免皆由中書",但現代意義定型于20世紀行政制度規範化後,強調程式性與法律效力。
來源:漢語大詞典編纂處. 漢語大詞典(第6卷). 上海辭書出版社,2011:372.
ISBN鍊接:978-7-5326-3343-6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四十條規定,任免需"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式進行",包含提名、考察、決定、公示等環節,體現權力制衡原則。區别于"聘任""解聘","任免"特指對公職人員的職務變動。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8修訂). 中國法制出版社,2019.
法律文本鍊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812/6d57dae12a304c4d857d1d6e6a2a6d8c.shtml(全國人大官網)
《法律辭典》進一步明确:任免行為需以書面文件(如任免令)為生效要件,且主體須為法定機關(如人大、政府人事部門),私企人事變動通常不適用此術語。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法律辭典(簡明版). 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309.
ISBN鍊接:978-7-301-23986-9
引用說明
本文釋義綜合權威詞典及法律條文,來源信息可依據ISBN編碼于圖書館或出版平台驗證,法律條款以全國人大官網公示文本為準。
“任免”是法律和行政管理中的常用術語,具體含義及要點如下:
任免指依法享有任免權的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對特定職務進行任命或免除的行為。這包括兩個核心環節:任用某人擔任職務或解除其現有職務()。
如需更全面的法律條文或案例,可參考《地方組織法》及司法部門公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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