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認準後拘捕。《二刻拍案驚奇》卷三八:“隨即奉察院批發明文,押了原首人 幸逢 與本夫 徐德 ,行關到 臨清州 ,眼同認拘 莫氏 及買良為娼樂戶 魏 鴇,到司審問。”
“認拘”是一個古漢語詞彙,主要用于古代司法或文學語境中,其含義及用法可歸納如下:
認拘(rèn jū)指在确認目标身份後實施拘捕的行為。其核心含義為“認準後拘捕”。該詞由兩部分構成:
源自明代白話小說《二刻拍案驚奇》卷三八,描述司法程式中的具體操作:“押了原首人幸逢與本夫徐德,行關到臨清州,眼同認拘莫氏”。這反映了古代司法中需經身份核驗後實施抓捕的程式。
多用于以下兩類語境:
近義詞可參考“緝拿”“拘捕”,但“認拘”更強調身份确認的前置步驟。現代司法體系中已無此術語,但在研究古代法律制度或閱讀古典文獻時仍可能遇到。
認拘是指接受監禁或拘留,無法自由行動的狀态。這個詞一般用在法律領域,表示被限制自由的情況。
《說文解字》中認拘的部首是言,共包含8個筆畫。
認拘的來源可以追溯到《周禮》中,其中記載了古代象征懲罰的一種手指環。
繁體字為認拘。
在古代,漢字寫法會有一些變化。認拘在古漢字寫法中為認拘。
1. 他因犯罪而被認拘,可能要在監獄中度過五年的時間。
2. 這個賊被認拘了,終于給受害者帶來了一絲安全感。
1. 認罪認拘:指犯罪者在被抓獲後,主動承認罪行并接受拘留。
2. 認真拘謹:形容一個人或行為态度非常謹慎、嚴肅。
羁押、禁閉、關押
自由、解脫、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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