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認準後拘捕。《二刻拍案驚奇》卷三八:“隨即奉察院批發明文,押了原首人 幸逢 與本夫 徐德 ,行關到 臨清州 ,眼同認拘 莫氏 及買良為娼樂戶 魏 鴇,到司審問。”
“認拘”是現代漢語中較為少見的組合詞,目前未被《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新華詞典》等權威辭書收錄為固定詞條。從構詞法分析,該詞由“認”和“拘”兩個語素複合構成:
建議使用者注意:
“認拘”是一個古漢語詞彙,主要用于古代司法或文學語境中,其含義及用法可歸納如下:
認拘(rèn jū)指在确認目标身份後實施拘捕的行為。其核心含義為“認準後拘捕”。該詞由兩部分構成:
源自明代白話小說《二刻拍案驚奇》卷三八,描述司法程式中的具體操作:“押了原首人幸逢與本夫徐德,行關到臨清州,眼同認拘莫氏”。這反映了古代司法中需經身份核驗後實施抓捕的程式。
多用于以下兩類語境:
近義詞可參考“緝拿”“拘捕”,但“認拘”更強調身份确認的前置步驟。現代司法體系中已無此術語,但在研究古代法律制度或閱讀古典文獻時仍可能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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