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民的意思、擾民的詳細解釋
擾民的解釋
(1).馴服百姓。語本《周禮·天官·太宰》:“二曰教典,以安邦國,以教官府,以擾萬民。” 宋 王安石 《原教》:“善教者浹于民心,而耳目無聞焉,以道擾民者也。” 嚴複 《<原富>按語》:“此豈立治擾民者之所前知者耶!”
(2).侵擾百姓。《清史稿·鎮國将軍6*品級巴思哈傳》:“追議在 永昌 縱兵擾民,降鎮國将軍6*品級。”
詞語分解
- 擾的解釋 擾 (擾) ǎ 攪亂:擾亂。擾害。擾攘(騷亂,紛亂,如“幹戈擾擾”)。幹擾。 增添麻煩:打擾(客氣話,表示給别人添了麻煩)。困擾。叨擾。庸人自擾。 馴順,安:“以佐王安擾邦國”。 畜養:“掌養猛獸而教擾之”。 筆畫數:; 部首:扌; 筆順編號:
- 民的解釋 民 í 以勞動群衆為主體的社會基本成員:人民。民主。民國。民法。公民(在一國内有國籍,享受法律上規定的公民權利并履行公民義務的人)。國民(具有國籍的人)。 指人或人群:居民。民族。 勞動大衆的,非官方的:民間。民歌。民諺。民風。民情。 某族的人:漢民。回民。 從事不同職業的人:農民。漁民。 非軍事的:民品。民航。 同“苠”。 官 筆畫數:; 部首:氏; 筆順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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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解析
“擾民”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是指幹擾、打攪或侵犯了民衆的正常生活秩序、安甯或權益。它通常帶有負面含義,指代那些給他人帶來不便、困擾甚至損害的行為或現象。
從漢語詞典和語言應用的角度,其詳細意思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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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含義:幹擾民衆生活安甯
- 指行為、活動或事件對普通民衆的日常生活、休息、工作或居住環境造成了不必要的幹擾、打攪或破壞。例如:深夜施工噪音擾民、廣場舞音響過大擾民、違規占道經營擾民等。這種行為打破了人們期望的平靜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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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含義:侵犯民衆權益
- 在更廣泛的語境下,“擾民”也指某些行為或政策、措施不當,侵犯了民衆的合法權益,給民衆帶來了負擔、麻煩或損失。例如:某些不合理的收費項目擾民、繁瑣的行政手續擾民、過度執法擾民等。這層含義強調了行為對民衆利益造成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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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道德層面的評判
- “擾民”一詞本身就隱含了對所述行為的負面評價。它通常指那些在法律上可能構成違法(如違反噪音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或在道德上被認為缺乏公德心、不顧及他人感受的行為。使用“擾民”來描述某種情況,往往意味着該行為被認為是不應該發生的、需要被制止或糾正的。
權威性參考來源:
-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該詞典是漢語規範使用的權威工具書,其對“擾民”的釋義簡潔而精準,通常解釋為“幹擾居民,使不得安甯”。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商務印書館出版。ISBN: 978-7-100-12450-8。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該法律第五十八條明确規定:“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這為認定噪音類擾民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來源:中國人大網(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該法對工業噪聲、建築施工噪聲、交通運輸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等各類可能擾民的噪聲污染源進行了詳細規定,明确了防治措施和法律責任,是治理噪聲擾民的根本法律。來源:中國人大網(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
總結來說,“擾民”指的是那些幹擾、打攪民衆正常生活秩序、安甯或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或現象,這些行為通常被認為是不當的、負面的,可能違反法律法規或社會公德。
網絡擴展解釋
“擾民”指對民衆正常生活、工作或學習造成幹擾的行為,通常與噪聲相關。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法律定義
根據《噪聲污染防治法》,擾民需滿足兩個條件:
- 噪聲排放超标: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标準;
- 實際幹擾後果: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或學習。
二、時間與分貝标準
- 夜間時段:通常為22:00至次日6:00(部分城市可能調整);
- 分貝限制:不同區域标準不同,例如居民區夜間不得超過50分貝。
三、常見類型與處理
- 噪聲來源:包括施工、交通、娛樂活動等;
- 維權方式:可向公安機關舉報,首次警告後不改正的處200-500元罰款。
四、詞語演變
原指“馴服百姓”(《周禮》),後演變為“侵擾民衆利益”,現代多用于噪聲場景。
提示:若遇擾民問題,建議優先協商,無效時可依據法律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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