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謂在職官員以趕辦私事而請假。 晉 陸機 《思歸賦》序:“餘以 元康 六年冬取急歸。”《北史·楊愔傳》:“ 愔 聞之悲懼,因哀感發疾,後取急就 雁門 溫湯療疾。”《資治通鑒·梁武帝太清元年》:“上欲以 鄱陽王 範 為元帥; 朱異 取急在外,聞之,遽入。”
"取急"是古漢語中的行政術語,指古代官員因緊急事務向朝廷申請短期離職的公務程式。該制度最早可追溯至漢代,至唐宋時期形成完備規範,主要包含以下三個層面的含義:
一、制度内涵 特指官員因處理私務(如父母喪事、疾病治療)或執行公務(如赈災、平叛)而申請的緊急告假制度。唐代《公式令》明确規定"取急五日",即最高請假期限為五日,超過則需另行奏請。
二、操作程式 需經吏部審核備案,并領取"急符"作為憑證。宋代《慶元條法事類》卷七十三記載:"諸在外取急者,所屬給符,以郵傳",說明該制度需通過官方文書傳遞系統完成審批流程。
三、法律後果 未經批準擅離職守構成"去官亡命"罪。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載:"郡縣吏取急者,毋過三日,過三日赀一甲",反映該制度在戰國時期已具雛形,并設有行政處罰條款。
該術語現存最早書證見于《晉書·範宣傳》:"宣曰,老母在,未敢取急",生動展現了古代官員在公務與孝道間的倫理抉擇。明清時期隨着職官管理制度演變,逐漸被"丁憂""告病"等專項制度替代。
“取急”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語境中存在差異,以下為綜合解析:
“取急”主要指古代在職官員因私事請假的行為。例如官員需處理家事、疾病等個人事務時,可向官府申請短期休假。
部分現代詞典(如)将“取急”解釋為“急躁、焦慮”,但這一用法缺乏古代文獻佐證,可能是對字面義的誤讀。從權威古籍用例來看,“取急”的核心含義始終與請假制度相關。
“取急”是古代行政體系中的特殊請假制度,需結合具體曆史背景理解。若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漢典》《資治通鑒》等古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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