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時喪制,一年之喪,稱為期服。期服有杖期、不杖期之分。凡夫為妻服喪,如果自己的父母還在,就不能持杖,稱為不杖期。《儀禮·喪服》:“大夫之適子為妻。傳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何以不杖也?父在則為妻不杖。’”
不杖期是中國古代喪服制度中的一種服喪規格,指服喪期為一年(即“期年”),但不持喪杖的禮制。其核心特征與適用對象如下:
服喪期為一周年(12個月),與“杖期”時長相同,均屬“期服”。
區别于“杖期”,服喪者無需手持象征哀痛的竹制或桐木喪杖(“苴杖”),體現略輕于杖期的哀等。
穿“齊衰”喪服(粗麻布縫邊),屬五服中的第二等,重于“大功”而輕于“斬衰”。
如侄子為伯父、叔父服不杖期。
男子為已出嫁的姐妹或姑姑服此喪。
叔伯為侄子服不杖期,體現宗族内的尊卑關系。
非嫡生子為父親的正妻服不杖期(若嫡母在世則更輕)。
兒媳為公婆服不杖期,但若公公去世後婆婆改嫁則無服。
不杖期源于周代《儀禮》,後世如唐代《開元禮》、明代《孝慈錄》均承此制,但具體對象略有調整。清代學者徐乾學在《讀禮通考》中強調:“杖期與不杖期之别,在哀戚之深淺,杖以扶病,不杖則哀殺(減)矣。”說明其核心在于通過是否持杖區分親屬關系的親疏與哀痛程度。
典籍來源:
“不杖期”是古代中國喪服制度中的術語,屬于五服禮儀的一部分,具體解釋如下:
基本定義
指為期一年的喪服(期服),但服喪期間不需要持杖(喪杖)。杖期與不杖期的區别在于是否持杖,其中“杖”是居喪時用于支撐身體的竹木棍。
適用場景
主要用于丈夫為妻子服喪的情形,但需滿足特定條件:若丈夫的父母(公婆)在世,則丈夫需遵循“不杖期”的禮儀,不可持杖。這一規定體現了古代家族中尊長在世時對晚輩服喪禮儀的約束。
與杖期的區别
文獻依據
《儀禮·喪服》中記載:“父在則為妻不杖”,即明确規定了“不杖期”的禮儀來源。此外,該制度還涉及對嫡子、庶子等不同身份的服喪要求。
文化意義
這一制度反映了古代宗法社會對孝道和家族等級秩序的重視,通過喪服禮儀強化了尊卑關系。例如,父母在世時,丈夫需降低為妻子服喪的規格,以示對長輩的尊重。
“不杖期”是古代喪禮中對特定親屬關系設定的服喪規範,其核心在于通過是否持杖區分服喪者的身份與家族地位。如需更詳細的曆史背景,可參考《儀禮》相關文獻或權威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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