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potency and money]∶權勢和貨財
稍争權利,更相殺害。——《後漢書》
(2) [right]∶公民或法人依法應享有的權力和利益
人民的權利
(1).權勢和貨財。《荀子·勸學》:“君子知夫不全不粹之不足以為美也……是故權利不能傾也,羣衆不能移也。”《後漢書·董卓傳》:“稍争權利,更相殺害。” 明 方孝孺 《崔浩》:“棄三萬戶而不受,辭權利而不居,可謂無欲矣。”
(2).指有錢有勢的人。《舊唐書·崔從傳》:“ 從 少以貞晦恭讓自處,不交權利,忠厚方嚴,正人多所推仰。”
(3).謂權衡利害。《商君書·算地》:“夫民之情,樸則生勞而易力,窮則生知而權利。易力則輕死而樂用,權利則畏法而易苦。”
(4).法律用語。指公民依法應享有的權力和利益。 胡適 《國語文法概論》:“二十年來,教育變成了人人的權利,變成了人人的義務。” 老舍 《四世同堂》十四:“他覺得他既沒有辜負過任何人,他就應當享有這點平安與快樂的權利。”
權利在漢語詞典中的釋義指公民或法人依法享有的權益和自由,涵蓋法律、道德和社會規範賦予的支配力與利益。以下從權威工具書及法律文獻角度分層闡釋: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定義權利為:
“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權力和享受的利益。”
此釋義強調兩點:
- 權力屬性:主體可依自身意志支配行為(如財産處置權);
- 利益屬性:主體通過行使權力獲得實際收益(如勞動報酬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條至第一百二十六條系統規定了民事主體享有的各項權利,包括:
法律視角下,權利的本質是受國家強制力保障的行為自由邊界。
《法學導論》(張文顯著)指出,權利需滿足三重要素:
這體現權利是自由、利益與法律保障的有機統一。
《憲法學原理》(韓大元著)強調:
“權利和義務相互依存,公民行使權利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憲法》第51條)
例如,言論自由權(§35)需遵守不得煽動歧視的義務(§54),凸顯權利的相對性與社會約束性。
結論:權利在漢語語境中兼具法律賦權性、利益導向性與社會規範性,其實現需以法治為基石,以不侵犯他人權利與社會公益為邊界。
“權利”是一個廣泛使用的法律、哲學和社會學術語,其核心含義可以概括為:
1. 基本定義 權利指個人或群體依法或依社會規範享有的正當利益、自由或資格。它賦予主體在一定範圍内自主選擇、主張利益或要求他人履行義務的合法性依據。例如:言論自由權、財産所有權、受教育權等。
2. 主要分類
3. 法律特征
4. 理論視角
5. 現實維度 現代權利體系常包含公民政治權利(參政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勞動權)、集體權利(民族自決權)三個層級,并通過《世界人權宣言》等國際文件形成共識。但具體實施受曆史文化、法律制度等因素影響存在差異。
權利始終與義務相伴而生,其行使需遵循比例原則,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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