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免除舊債。責,通“ 債 ”。《國語·晉語四》:“公屬百官,賦職任功,棄責薄歛,施舍分寡。” 韋昭 注:“棄責,除宿責也。”《漢書·高帝紀上》:“歲竟,此兩家常折券棄責。” 顔師古 注:“以簡牘為契券,既不徵索,故折毀之,棄其所負。”《續資治通鑒·宋神宗熙甯十年》:“所灌縣郡,蠲賦棄責,流民所過,毋得征算。”
“棄責”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如下:
“棄責”指免除舊債。其中“責”為通假字,通“債”()。例如《漢書·高帝紀》記載劉邦曾“折券棄責”,即銷毀借據、免除債務。
古代官府或權貴為收攬民心,常通過“棄責”展現仁政。如漢高祖劉邦任亭長時,對無法償還酒債的百姓“折券棄責”,成為其争取民心的策略()。
該詞現代已罕用,但在研究古代經濟制度、法律文書時仍具參考價值。需注意“責”字在其他語境中多為“責任”義,僅在特定曆史文獻中通“債”()。
棄責指的是放棄責任、不再承擔責任。當一個人不再對某件事情負責、不再承擔相應的義務時,可以用“棄責”來形容。
拆分部首:弓、口、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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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責”一詞的來源比較簡單,是由“棄”和“責”兩個字組成。其中,“棄”表示放棄、舍棄的意思,“責”表示責任、義務的意思。兩個字合在一起形成了“棄責”,意為放棄責任。
棄責的繁體字為「棄責」。
在古代,漢字的寫法有所不同。棄責的古時候漢字寫法為「棄責」。
1. 他已經決定棄責,不再參與這個項目了。
2. 政府官員不能隨意棄責,應該為民衆負責。
1. 棄權:放棄自己的權益。
2. 棄置:抛棄、丢棄。
3. 棄職:主動辭去職務。
4. 棄購:放棄購買。
1. 摒棄:抛棄、舍棄。
2. 放棄:不再繼續追求或做某事。
3. 抛卻:抛掉、舍棄。
承擔責任、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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