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免除舊債。責,通“ 債 ”。《國語·晉語四》:“公屬百官,賦職任功,棄責薄歛,施舍分寡。” 韋昭 注:“棄責,除宿責也。”《漢書·高帝紀上》:“歲竟,此兩家常折券棄責。” 顔師古 注:“以簡牘為契券,既不徵索,故折毀之,棄其所負。”《續資治通鑒·宋神宗熙甯十年》:“所灌縣郡,蠲賦棄責,流民所過,毋得征算。”
“棄責”的漢語詞典釋義
“棄責”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免除債務或寬恕過錯。具體解析如下:
字義溯源
組合後,“棄責”即表示放棄追讨債務或免除責任追究。
曆史語境中的用法
該詞多見于先秦文獻,如《左傳·昭公二十年》記載:“(晏嬰)棄責而緩刑”,指統治者通過免除百姓債務、減輕刑罰以安撫民心。此處“棄責”體現政治寬仁的施政理念。
引申含義
在道德層面,“棄責”可引申為寬恕他人的過失,如《後漢書》中“棄責忘過”的表述,強調以寬容化解矛盾。
現代適用性
當代漢語中,“棄責”已非常用詞,但作為曆史詞彙仍用于研究古籍或特定語境(如法律史、思想史),指代債務豁免或責任免除的行為。
權威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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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責”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如下:
“棄責”指免除舊債。其中“責”為通假字,通“債”()。例如《漢書·高帝紀》記載劉邦曾“折券棄責”,即銷毀借據、免除債務。
古代官府或權貴為收攬民心,常通過“棄責”展現仁政。如漢高祖劉邦任亭長時,對無法償還酒債的百姓“折券棄責”,成為其争取民心的策略()。
該詞現代已罕用,但在研究古代經濟制度、法律文書時仍具參考價值。需注意“責”字在其他語境中多為“責任”義,僅在特定曆史文獻中通“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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