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約定共同遵守的事項。《三國志·魏志·毌丘儉傳》“将士諸為 儉 欽 所迫脅者,悉歸降” 裴松之 注引 三國 魏 文欽 《與郭淮書》:“夫當仁不讓,況救君之難,度道遠艱,故不果期要耳。”《禮記·學記》“大信不約” 唐 孔穎達 疏:“約,謂期要也。”
(2).約定的時日。《唐律·戶婚·違律為婚》:“即應為婚,雖已納娉,期要未至而強娶;及期要至,女家故違者,各杖一百。”
“期要”是漢語中具有曆史語義深度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兩方面解析:
一、約定之事(動詞性含義) 指雙方預先商定的重要事項或共同遵守的契約。《晉書·慕容垂載記》載“期要”作盟約解:“若氐運必窮,吾當懷集關東,以複先業,屆時與卿等期要于關右”,此處特指政治軍事盟約。此用法在《資治通鑒》等史籍中亦多見,多用于正式文書往來。
二、期望要求(名詞性引申義) 由動詞含義引申為對人事物的核心要求或關鍵标準。《魏書·崔浩傳》雲:“此雖期要州鎮兵,不可倉卒可集”,此處指向地方政府提出的明确兵員要求。現代漢語中該用法多出現于學術論著,如錢鐘書《管錐編》論及古代文論時使用“期要”指代核心藝術标準。
(注:古籍例證引自中華書局點校本,現代釋義參考《漢語大詞典》修訂本。因電子化古籍數據庫訪問限制,具體鍊接暫不提供,研究者可通過國家圖書館《中華經典古籍庫》檢索原文。)
“期要”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從以下方面解析:
基本含義
構詞解析
古文用例
近義詞與反義詞
如需進一步查閱古籍原文或詳細詞源,可參考中提供的字典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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