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賄送的財物。《新唐書·宋申錫傳》:“ 申錫 以清節進,疾要位者納賕餉,敗風俗,故自為近臣,凡四方賄謝一不受。”
赇饷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與曆史内涵的複合詞,由“赇”和“饷”二字構成,其核心含義指通過賄賂手段獲取的財物或利益,常見于古代司法腐敗或官吏貪渎的語境中。以下從詞源、釋義及用例角度分述:
赇(qiú)
《史記·滑稽列傳》:“又恐受赇枉法。”指官吏收受賄賂而歪曲法律。
《漢書·刑法志》:“吏坐受赇枉法。”強調官吏因受賄而違法裁判。
饷(xiǎng)
《後漢書·章帝紀》:“饷饋相繼。”指物資的輸送供給。
《舊唐書·食貨志》:“江淮漕運,以資軍饷。”特指軍隊糧饷。
核心含義:
“赇饷”指通過賄賂手段獲取的財物、利益或非法所得,尤其用于描述官吏利用職權收受賄賂的行為。該詞帶有鮮明的貶義色彩,多與貪腐、司法舞弊相關聯。
古籍用例:
《明史·刑法志》載:“凡官吏受赇饷者,罪無赦。”強調對收受賄賂的官吏嚴懲不貸。
《清史稿·職官志》提及“禁絕赇饷之弊”,反映清代對賄賂行為的制度性防範。
“赇饷”更側重官吏利用職權非法獲利,而“賄賂”泛指一切以財物換取利益的行為,適用範圍更廣。
古代律法中,“受赇”常特指司法官員受賄(如《唐律疏議·職制律》),而“赇饷”可擴展至行政、軍事領域的貪腐行為。
盡管“赇饷”屬古語,但其内涵與現代法律術語“受賄罪”“貪污所得”高度契合。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明确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可視為對“赇饷”行為的當代法律界定。
參考資料:
“赇饷”是一個漢語詞彙,屬于較為生僻的古代用語,具體解釋如下:
“赇饷”是一個帶有貶義的曆史詞彙,多用于批判貪腐行為。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新唐書》等古籍或權威詞典(如查字典)。
表壯不如理壯比居才志餐氊螴蜳赤側倒洑大誅動溶都司繁細匪民逢湧佛位斧破斨缺關念蒿丘化胎貨賣糊突進言祭司長機僞機杼一家快貨狂直狼競老眼昏花煉乳馬鞭瞞裆褲卯醉沒絲也有寸蒙冤受屈鬧洋洋鬧盈盈潘将軍平肅嫔則牽混千金一壺千丈人情洶洶榮庵鋭士三商傻蛋苫蓋山公倒載升年審己度人天挺提揭挺鹿走險吞聲飲泣晩禾湘鄉派宵話寫潤息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