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賄賂請托。
赇托(qiú tuō)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和道德内涵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賄賂手段請托他人辦事,尤其強調以財物行賄達成不正當請托的目的。以下從詞源、釋義、用法三個角度詳細解析:
赇(qiú)
本義指賄賂。《說文解字·貝部》釋:“赇,以財物枉法相謝也。”即用財物賄賂他人以歪曲法律或規則。從字形看,“貝”為古代貨币,表明與錢財直接相關。
來源:許慎《說文解字》(中華書局1963年版)。
托(tuō)
意為請托、委托,即請求他人代辦事務。此處引申為通過非正當途徑委托他人謀取利益。
複合義
“赇托”二字結合,強調以賄賂為手段的請托行為,隱含違法性與道德瑕疵。
《漢語大詞典》(第10卷,第7頁)
赇托:以財物請托;行賄以求關照。
示例:明代沈德符《萬曆野獲編》:“吏部官吏赇托盛行,選法大壞。”
來源: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97年版。
《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第1284頁)
赇托:賄賂請托。多用于描述官場中以錢財打通關節的行為。
來源: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
曆史文獻用例
清代趙翼《廿二史劄記》卷三十五:“宋初嚴懲赇托,犯者棄市。”反映曆代法律對赇托行為的嚴厲制裁。
來源:中華書局1984年校注本。
現代引申
廣義可指任何通過財物賄賂達成不正當目的的行為,常見于司法、行政、商業領域。如:“嚴查工程招标中的赇托現象。”(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法釋〔2020〕1號)
“賄賂”泛指財物收買行為;“赇托”特指以請托為直接目的的賄賂,強調行為動機(如幹預司法、獲取特權)。
“請托”本身未必違法(如正常委托),但“赇托”必然伴隨行賄,屬非法範疇。
結語
“赇托”作為漢語特有的法律術語,深刻體現了傳統文化中對廉政倫理的規範。其釋義需緊扣“財物賄賂+請托目的”的雙重屬性,常見于司法文書、曆史研究及反腐敗語境中,具有鮮明的道德批判色彩。
“赇托”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qiú tuō,屬于書面語,現代使用頻率較低,主要出現在曆史或法律相關文獻中。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含義
“赇托”指通過賄賂進行請托,即用財物收買他人以達到不正當目的。其中:
語境延伸
該詞多用于描述古代官場或司法中的腐敗行為,例如《夷堅丙志·蘭溪獄》中記載的案例:“凡證佐胥史訟其冤者,宰悉以為受赇托,愈加繩治。”,體現了對賄賂請托的批判。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較少使用,但在研究古代法制、曆史文獻或涉及反腐議題時可能出現。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漢典》等權威詞典,或結合具體古文案例加深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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