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時指中央各部内的決定。 清 陳康祺 《郎潛紀聞》卷二:“ 孫文定公 嘉淦 管理國子監時……令諸生於時藝外,各明一經、治一事,倣 宋 胡瑗 立經義治事齋例,俾為有用之學。部議從之。” 清 王韬 《補尩起廢藥痼議》:“今天下内事動持於部議,外事一由於吏手。”
部議是漢語中的曆史行政術語,指中央政府部門集體商議決策的過程,特指明清時期六部官員對政務的合議機制。其核心含義與用法如下:
部門合議
指朝廷六部(吏、戶、禮、兵、刑、工)官員針對奏章、提案或重大事務進行集體讨論并形成處理意見。《漢語大詞典》釋為“舊時指中央各部對重大事項的商議決議”。
示例:明代地方奏疏常批注“著該部議奏”,即要求相關部門商議後回複。
決策層級特征
區别于皇帝最終裁決(“聖裁”)或内閣建議(“票拟”),“部議”強調六部作為執行機構的專業審議流程,常見于刑案複核、財政調度等事務。
地方或官員提交的奏章經内閣初審後,常轉交對應職能部門商議。如清代《大清會典》規定,涉及錢糧、律例的提案需“下部議”,由戶部或刑部牽頭拟定方案。
“部議”結果多作為皇帝決策依據,但若各部意見分歧,可能發回重議(“複議”)或移交更高機構(如九卿會議)。
《明史·職官志》:“凡大事廷議,小事部議。”
《清史稿·刑法志》:“死罪案件,由刑部議定後奏聞。”
資料來源:
“部議”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及用法可綜合以下要點解釋:
“部議”原指中央政府部門内部的會議或決策,後延伸為泛指各類正式讨論或決議。該詞由“部”(政府部門)和“議”(讨論、商議)組成,強調通過集體讨論形成決策的過程。
現代語境中,“部議”可比喻任何組織内部的正式讨論或決策流程,例如企業部門會議、學術機構審議等,強調程式性與集體決策屬性。
如需進一步了解曆史案例或具體文獻引用,可參考《郎潛紀聞》《補尩起廢藥痼議》等清代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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