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賄賂。《漢書·王莽傳中》:“郡縣賦斂,遞相賕賂。” 宋 葉適 《太府少卿福建運判直寶谟閣李公墓志銘》:“ 蘇謙 者, 建 之兇豪,兵興,席隅官勢,以殺6*人取賕賂,屢移獄矣。” 章炳麟 《訄書·哀清史》:“奏記文牘,是非真僞,成於賕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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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赇賂”是漢語中表示賄賂行為的複合詞,由“赇”和“賂”兩個單字構成。根據《漢語大詞典》釋義,“赇”指以財物枉法相謝,即通過財物幹擾司法公正;“賂”則指贈送財物以謀取私利。兩字合稱“赇賂”,泛指通過非法財物輸送達到不正當目的的行為。
從字源分析,“赇”最早見于《說文解字·貝部》,注為“以財物枉法相謝也”,其核心在于利用財物破壞法律程式;而“賂”在《左傳·莊公二十八年》中已有“略取財物”的記載,後演變為特指權錢交易。二者結合後,“赇賂”成為古代法律文書中的常用術語,如《唐律疏議》将“受赇”列為“六贓”之一,指官吏收受賄賂的行為。
在現代漢語語境中,該詞多用于書面語或法律文本,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明确将“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定義為受賄罪,這與“赇賂”的古代法理内涵一脈相承。據《法學大辭典》記載,曆史上著名的“羊續懸魚”“楊震暮夜卻金”等典故,均是對“赇賂”行為的典型警示案例。
“赇賂”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使用場景如下:
“赇賂”(拼音:qiú lù)指用財物進行賄賂,特指通過給予金錢或物品來誘使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詞源與核心意義
該詞由“赇”(財物)和“賂”(賄賂)組成,強調通過財物收買他人以實現目的。在古代文獻中,多用于描述官員貪污、權錢交易等行為。
古籍例證
該詞屬于生僻古語,日常交流中更常用“賄賂”替代。如需更完整的曆史用例,可參考《漢書》《宋史》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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