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約定或預測的日數或時間。《周禮·地官·山虞》:“令萬民時斬材,有期日。” 孫诒讓 正義:“有期日者,謂依其所用木之多少,為其出山入山之日數。”《漢書·夏侯始昌傳》:“ 始昌 明於陰陽,先言 柏梁臺 災日,至期日果災。” 唐 韓愈 《唐故贈绛州刺史馬府君行狀》:“ 愈 既世通家,詳聞其世系事業,今葬有期日,從少府請,掇其大者為行狀。” 唐 溫大雅 《大唐創業起居注》卷二:“遣使啟帝,請期日赴京。”《宋史·嶽飛傳》:“盡 磁 、 相 、 開 、 德 、 澤 、 潞 、 晉 、 絳 、 汾 、 隰 之境,皆期日興兵,與官軍會。”
期日在漢語中主要有以下三層含義,綜合權威詞典解釋如下:
指事先約定的具體日子或時間節點,強調時間點的确定性。
例:《漢語大詞典》釋為“約定的時日”,如《周禮·地官·山虞》載“令萬民時斬材,有期日”,指規定百姓伐木的特定日期。現代漢語中仍用于正式場合,如“合同期日”“繳費期日”。
古代文獻中常特指祭祀、盟誓等禮儀活動的既定日期。
例:《禮記·祭統》鄭玄注“期日,蔔定祭時”,指通過占卜确定的祭祀日。《古代漢語詞典》強調其與禮儀文化的關聯性,如“盟誓期日不可違”。
現代法律語境中,專指法律行為生效、權利行使或義務履行的截止日期。
例:《現代漢語詞典》釋義“特指法律規定的時限”,如“債務清償期日”“訴訟期日”。此用法突出時效性和強制性。
權威來源參考:
“期日”是一個多場景使用的詞彙,其含義根據語境不同有所差異,主要分為以下兩類解釋:
指約定或指定的具體日期或期限,常見于日常事務安排或古籍文獻中。
在訴訟法中,特指法院與訴訟參與人共同進行訴訟活動的具體日期。
日語中“期日”(きじつ)也指日期或期限,如“支払期日”表示付款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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