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沉冤。積久未報的冤仇。 北魏 郦道元 《水經注·渭水》:“女子前訴曰:‘妾夫為 涪 令之官,過宿此亭,為亭長所殺。’ 少林 曰:‘當為理寝寃,勿復害良善也。’”
"寝冤"是一個較為生僻的漢語詞彙,主要用于古代文獻和特定語境中,其核心含義指冤屈未能得到昭雪或申訴被擱置、壓制的狀态。以下是基于漢語詞典角度及曆史文獻用例的詳細解釋:
字義構成
組合義:指冤屈被壓制或申訴無門,未能得到公正處理。
詞典釋義
權威辭書如《漢語大詞典》未直接收錄“寝冤”詞條,但可通過古籍用例歸納其含義:
“寝冤”指冤案被擱置不理,或冤情無法上達、得不到昭雪。
(參考:《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古代漢語詞典》[中華書局])
司法語境
→ 指地方官府積壓冤案,百姓申訴無門。
(來源:《宋史》[中華書局點校本])
→ 強調冤案積壓導緻民怨積聚。
(來源:《海瑞集》[中華書局])
社會批判
→ 揭露官吏腐敗緻使冤屈難伸。
(來源:《日知錄集釋》[上海古籍出版社])
(例:當代小說《白鹿原》中“舊案寝冤”的表述,暗指曆史冤屈未被正視。)
辭書典籍
曆史文獻
“寝冤”作為曆史詞彙,承載了中國古代司法實踐中的負面現象,其核心語義始終圍繞冤屈被壓制、無法昭雪展開。現代使用雖罕見,但通過古籍用例可清晰還原其社會批判内涵,為研究傳統法制文化提供語言标本。
“寝冤”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文獻中有以下解釋:
“寝冤”由“寝”(本義為“平息”“擱置”)和“冤”(冤屈)組成,指積壓未昭雪的冤屈,即長期未得到解決的冤案或冤情。例如《水經注》中記載的案例,女子丈夫被害後,旁人承諾“當為理寝寃”,即表示要處理這樁未平反的冤案。
該詞最早見于北魏郦道元《水經注·渭水》,描述了一樁因亭長殺人引發的冤案。其使用場景多與曆史文獻或法律語境相關,強調對長期未解決冤屈的關注。
部分現代解釋(如)提到“寝冤”表示“冤屈被平反”,但根據權威古籍文獻,該詞更傾向于描述冤屈未解決的狀态,而非已昭雪的結果。使用時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水經注》原文或權威詞典(如滬江線上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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