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害人”是一個法律術語,指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實施了侵害他人民事權益行為的主體。其核心含義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
行為主體與責任主體: “侵害人”首先指實施了具體侵害行為(如毆打、诽謗、損壞財物、未經許可使用專利等)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在法律上,侵害人通常也是需要承擔相應侵權責任的主體,即因其侵害行為需對受害人進行賠償或采取補救措施的一方。
與“被侵權人/受害人”相對: 該術語通常在侵權法律關系的語境下使用,與“被侵權人”或“受害人”相對。侵害人是主動施加侵害行為的一方,而被侵權人是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的一方。
侵害行為的性質: 侵害行為通常指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或未盡到應盡義務(如安全保障義務),導緻他人人身、財産或其他合法權益(如名譽權、隱私權、知識産權)受到損害的行為。這種行為可以是作為(主動實施),也可以是不作為(該做而未做)。
法律後果的承擔者: 成為“侵害人”意味着需要承擔法律規定的侵權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規定,侵害人承擔的責任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産、恢複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複名譽等。例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規定:“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産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權威來源參考:
“侵害人”是法律領域中的重要概念,具體解釋如下:
“侵害人”也稱“緻害人”“加害人”,指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其核心特征是通過作為或不作為對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例如人身傷害、財産損失等。
被侵害人(即被害人)是侵權行為的直接受害者,享有索賠權。二者權利義務關系由《民法典》等法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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