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墨刑。 範文瀾 蔡美彪 等《中國通史》第一編第五章第一節:“因為太子是嗣君不便施刑,把太子的師傅 公子虔 、 公孫賈 兩個大貴族施了黥刑(面上刻黑字),第二天新法完全通行了。”
黥刑,又稱墨刑,是中國古代五刑之一,指在犯人面部或身體其他部位刺刻文字或圖案,并染以墨色的刑罰。其核心含義是通過永久性的身體标記對犯罪者進行羞辱與懲戒,兼具肉體懲罰與社會身份标識的雙重作用。以下是詳細解析:
“黥”從“黑”從“京”,《說文解字》釋為“墨刑在面也”,強調以墨染刻痕的特性。
因以刀刻膚後填墨,故稱“墨刑”;後世亦俗稱“刺字”。
黥刑最早見于《周禮·秋官》,為五刑(墨、劓、刖、宮、大辟)中最輕者。商周時期主要用于懲治輕罪,如盜竊、鬥毆等。
通過永久性标記使罪犯無法隱匿身份,《唐律疏議》稱“刻其膚而涅之,俾人共見”,形成心理威懾。
黥痕成為“刑餘之人”的終身烙印,限制其仕途、社交(如宋代規定黥面者不得參加科舉)。
宋代“黥兵制”在士兵面部刺字,防止逃亡(如《水浒傳》林沖被刺配滄州)。
黥刑在文獻中頻繁出現,如《史記》載韓信譏諷項羽“婦人之仁”時提及“黥布”;《水浒傳》中宋江、武松等人物皆因刺字強化悲劇色彩,反映古代法律對個體命運的深刻幹預。
結語
黥刑作為延續兩千餘年的制度,從先秦的肉刑到明清的符號化懲戒,深刻體現了古代中國“明刑弼教”的治理邏輯。其廢除标志着傳統刑罰體系向近代法治的轉型,亦成為研究古代社會控制與身體政治的重要标本。
參考來源:
黥刑是中國古代的一種刑罰,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詳細解釋:
定義與别稱
黥刑又稱墨刑、刺字、黵刑,屬上古五刑(墨、劓、剕、宮、大辟)之一,是中國封建社會沿用時間最長的肉刑。其特點是通過在犯人面部或身體其他部位刺刻文字或圖案,并塗墨形成永久标記,兼具肉體懲罰與精神羞辱的雙重作用。
施行方法
曆史演變
社會影響
受刑者因面部标記遭受終身歧視,如秦末英布受刑後被稱為“黥布”。該刑罰違背“身體發膚受之父母”的傳統觀念,被視為莫大恥辱。
刑罰地位
雖為五刑中最輕的肉刑,但因其持久性羞辱效果,常被用于威懾犯罪。漢朝後雖非正刑,卻長期作為附加刑或私刑存在。
(注:如需完整曆史案例或刑罰細節,可參考、2、6、10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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