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面額上刺字,以墨涅之。(1)古代的一種風俗。《漢書·匈奴傳上》:“ 匈奴 法, 漢 使不去節,不以墨黥其面,不得入穹廬。 王烏 , 北地 人,習 胡 俗,去其節,黥面入廬。”《後漢書·東夷傳·倭》:“男子皆黥面文身。”(2)古代的一種肉刑。《三國志·魏志·毛玠傳》:“ 漢 律,罪人妻子沒為奴婢,黥面。” 宋 洪邁 《容齋四筆·國初救弊》:“ 建州 民二人,本田家客戶,嘗於主家塘内,以錐刺得魚一斤半,并杖脊,黥面,送闕下。” 明 沉德符 《野獲編·諧谑·借蟹譏權貴》:“ 宋 朱勔 橫於 吳中 ,時有士人詠譏之,中聯雲:‘水清詎免雙螯黑,秋老難逃一背紅。’蓋 勔 少曾犯法,鞭背黥面,故以此嘲。”(3)古代兵制之一。在士兵臉上刺字,防止士兵逃跑。 宋 蘇洵 《兵制》:“及於 五代 , 燕 帥 劉守光 ,又從而為之黥面涅手之制。”
黥面是中國古代刑罰體系中的一種肉刑,又稱"墨刑"。該詞由"黥"(qíng)與"面"構成,"黥"字從黑從京,本義指用刀刻刺後塗染墨汁的刑罰方式,《說文解字》釋為"墨刑在面也",《漢語大詞典》明确記載其"在犯人面部刺字并用墨染黑"的刑罰特征。
作為五刑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黥面最早可追溯至商周時期。據《尚書·呂刑》記載,西周已将"黥"列為法定刑罰。秦漢時期發展成熟,《漢書·刑法志》載明"墨罪五百",成為當時懲治盜竊、詐僞等罪行的主要手段。至宋代,《宋史·刑法志》記載黥面演變為"刺配"制度,除作為主刑外還兼具身份标識功能,如《水浒傳》中林沖、宋江等人物形象的塑造均源于此制。
從文化維度考察,黥面具有雙重社會功能。據《中國刑罰史》研究,其既是肉體懲戒手段,更是通過毀損容貌實施的社會性羞辱,使受刑者終生背負犯罪标記。這種"毀容示辱"的刑罰理念,深刻反映了古代"禮刑合一"的法制特征。現代考古發現,如湖北雲夢睡虎地秦簡中的律文記載,為研究黥面刑的具體實施提供了實物佐證。
黥面,又稱“刺面”或“墨刑”,是中國古代一種在面部刺刻标記的刑罰或身份标識手段,其含義和用途隨曆史演變有所不同。結合史料記載,具體解釋如下:
黥面指用刀或針在人的面部(或其他身體部位)刺刻文字、圖案,并塗以墨汁等顔料,形成永久性标記。這一做法兼具肉體懲罰和社會性羞辱的雙重作用。
黥面長期被視為低賤身份的象征,尤其在刑罰中,被刺者常被排斥于主流社會之外。而軍隊黥面雖強化了管控,卻也反映了古代兵役制度的嚴酷性。
黥面從刑罰到軍事标識的演變,體現了古代社會對人身控制的重視。其消亡與文明進程相關,明清時期逐漸被其他刑罰和戶籍制度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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