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宋 元 公文書用語,猶言查,按查。 宋 蘇轼 《應诏論四事狀》:“契勘 熙寧 四年以後至 元豐 八年登極大赦以前,人戶積欠,共計五萬三百餘萬貫。”《宣和遺事》後集:“牌使至 五國城 ,宣北國帝敕曰:‘契勘皇後 趙氏 已廢為庶人,賜死。今 瓜歐 妻 趙氏 ,是庶人親妹……并令賜死。’”《元典章·戶部四·婚禮》:“中書戶部:契勘人倫之道,男女婚姻為大,據各處見行禮數,事深不一……省部公議得,今後但為婚姻議定,寫立婚書文約明白。”
(2).考核;查考。 宋 朱熹 《答周叔謹書》:“所示仁説,差勝往時,但所引 熹 説,亦有誤字處,恐又錯認了,更略契勘為佳。” 宋 吳聿 《觀林詩話》:“《西京雜記》雲:‘以酒為書滴,取其不冰;以玉為研,亦取其不冰。’ 賀方回 詞雲:‘羅帷映月,玉研生冰。’似失契勘。” 清 恽敬 《<堅白石齋詩集>序》:“六義附性情而各見於詩,雖合古今而契勘之,何虞乎蹈襲,何畏乎規摹哉!”
(3).猶對質,當面對證。
“契勘”是古代漢語中具有特定法律效力的公文術語,主要含義為核對、驗證,常見于宋代至明清時期的官方文書。其詞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基本釋義
“契”指契約、契合,“勘”指校核、審查,組合後強調對文書内容的實質性核查。《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驗證;審核”,特指對法律文書的比對确認。例如《宋會要輯稿》載:“令戶部契勘諸路常平錢糧數目,具狀以聞”,此處即要求核對財政數據。
曆史語用特征
該詞多用于宋代司法與行政體系,體現文書審核的法定程式。據《中國曆史大辭典》記載,宋代“契勘”需經三司(鹽鐵、度支、戶部)聯署,具備法律約束力,其結論可作為判案依據。
近義範疇
與現代漢語“稽核”“校驗”接近,但更強調文書比對的特定場景。清代《六部成語注解》将其與“照刷”(複核檔案)并列,說明其在公文流程中的專門性。
現代承襲
當代法律文獻學研究中,“契勘”作為曆史術語,用于分析古代契約文書真僞鑒定的方法論,例如《敦煌契約文書輯校》引用該詞描述唐代地契的驗證流程。
“契勘”是古代漢語中的複合詞,主要用于宋元時期的公文和文獻,具有多重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在宋元公文中,“契勘”常作為官方文書的固定用語,表示對事務的核查或依據條文審查。例如:
該詞也用于泛指對事物、文獻的詳細考核或查證。例如:
在司法或争議場景中,“契勘”可指雙方當面對質以澄清事實。例如:
“契勘”多見于宋元法律、公文及學術讨論,明清後逐漸少用。其核心含義圍繞“核實”展開,兼具行政核查與學術考據的雙重功能。現代漢語中雖已不常見,但在研究曆史文獻時仍需注意其多義性。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案例,可參考、3、4等來源的原文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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