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宋 元 公文书用语,犹言查,按查。 宋 苏轼 《应诏论四事状》:“契勘 熙寧 四年以后至 元丰 八年登极大赦以前,人户积欠,共计五万三百餘万贯。”《宣和遗事》后集:“牌使至 五国城 ,宣北国帝敕曰:‘契勘皇后 赵氏 已废为庶人,赐死。今 瓜欧 妻 赵氏 ,是庶人亲妹……并令赐死。’”《元典章·户部四·婚礼》:“中书户部:契勘人伦之道,男女婚姻为大,据各处见行礼数,事深不一……省部公议得,今后但为婚姻议定,写立婚书文约明白。”
(2).考核;查考。 宋 朱熹 《答周叔谨书》:“所示仁説,差胜往时,但所引 熹 説,亦有误字处,恐又错认了,更略契勘为佳。” 宋 吴聿 《观林诗话》:“《西京杂记》云:‘以酒为书滴,取其不冰;以玉为研,亦取其不冰。’ 贺方回 词云:‘罗帷映月,玉研生冰。’似失契勘。” 清 恽敬 《<坚白石斋诗集>序》:“六义附性情而各见於诗,虽合古今而契勘之,何虞乎蹈袭,何畏乎规摹哉!”
(3).犹对质,当面对证。
“契勘”是古代汉语中具有特定法律效力的公文术语,主要含义为核对、验证,常见于宋代至明清时期的官方文书。其词义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基本释义
“契”指契约、契合,“勘”指校核、审查,组合后强调对文书内容的实质性核查。《汉语大词典》将其定义为“验证;审核”,特指对法律文书的比对确认。例如《宋会要辑稿》载:“令户部契勘诸路常平钱粮数目,具状以闻”,此处即要求核对财政数据。
历史语用特征
该词多用于宋代司法与行政体系,体现文书审核的法定程序。据《中国历史大辞典》记载,宋代“契勘”需经三司(盐铁、度支、户部)联署,具备法律约束力,其结论可作为判案依据。
近义范畴
与现代汉语“稽核”“校验”接近,但更强调文书比对的特定场景。清代《六部成语注解》将其与“照刷”(复核档案)并列,说明其在公文流程中的专门性。
现代承袭
当代法律文献学研究中,“契勘”作为历史术语,用于分析古代契约文书真伪鉴定的方法论,例如《敦煌契约文书辑校》引用该词描述唐代地契的验证流程。
“契勘”是古代汉语中的复合词,主要用于宋元时期的公文和文献,具有多重含义,具体解释如下:
在宋元公文中,“契勘”常作为官方文书的固定用语,表示对事务的核查或依据条文审查。例如:
该词也用于泛指对事物、文献的详细考核或查证。例如:
在司法或争议场景中,“契勘”可指双方当面对质以澄清事实。例如:
“契勘”多见于宋元法律、公文及学术讨论,明清后逐渐少用。其核心含义围绕“核实”展开,兼具行政核查与学术考据的双重功能。现代汉语中虽已不常见,但在研究历史文献时仍需注意其多义性。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文献案例,可参考、3、4等来源的原文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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